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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2-07-30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7月12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切实降低经营困难市场主体的维持成本,服务市场主体发展。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在提升歇业制度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青海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歇业期间,市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渡过困难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示终止歇业后,即可恢复营业。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可在税务、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例如,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市场主体恢复营业且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据了解,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对歇业制度和《青海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的宣传解读与政策引导,有效提升歇业制度的知晓度和受益面,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关注歇业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qgxx/gssxx/202207/t20220728_5944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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