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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区卫生系列壮医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8-28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各市职改办、卫生健康委职改办,自治区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处、干部处),区直各卫生健康单位,桂林联勤保障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3〕2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区卫生系列壮医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在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壮医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6.当年发生医疗差错的(以发生的时间为起算点)。

  7.发生医疗事故未满2年的(以发生的时间为起算点)。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评审条件。

  1.评审条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3〕28号)的《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壮医中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壮医中级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2.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2022年12月7日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前认定),可提前1年申报。

  3.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其余条件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卫对外发〔2019〕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执行。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并经各级卫生健康人事(职改)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至卫生系列壮医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三)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按照我区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部队医院所属的社会用工人员的申报,可参照上述方式执行。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人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my.gxrczc.com/Login)进行网上注册,选择“卫生系列壮医中级评委会”进行申报。个人申报材料提交后,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申报系统的审核反馈消息,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将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经审核符合参加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的评审条件的申报人员,在收到申报系统站内信息/短信通知后,进入“费用管理”页面,微信扫码缴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缴费的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个人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1。

  (二)设区市及以下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议推荐后,依次报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市职改办—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审核。

  (三)高校附属医院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议推荐后,依次报各高校—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审核。

  (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直属、自治区中医药局直属、自治区疾控局直属单位及委托评审的部队医院(社会用工)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议推荐后,报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审核。

  四、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基层单位推荐人选,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的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通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选,在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数占比达到或超过主管部门审核推荐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各评委会应在本领域范围内对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可视情况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2.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审议推荐意见书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后,扫描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单位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3.及时关注材料退回情况。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随时关注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的情况,并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各级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评审收费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中级职称评审费为230元/人。

  六、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时间安排。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时间节点开展材料审核、推荐、报送等工作,时间安排详见附件2。

  (二)证书获取。通过评审取得卫生系列壮医中级职称的人员,可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级别职称,可作为我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的有效凭证。

  七、评审工作要求

  (一)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联系电话:0771-2802449、0771-2832809。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2.2024年度卫生系列壮医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表

        3.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员情况确认表(式样)

        4.任期内完成的病人救治及应用壮医诊治病例数的

        量化表(式样)

        5.任期内开展的壮医技术(业务)量化表(式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zyyj.gxzf.gov.cn/xwdt/gxgg/t187305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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