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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2-17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学技术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切实提高公众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科学素养,充分发挥社会科普资源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药品科普工作,扎实推进药品科普基地建设,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制定了《浙江省药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4月12日

  

浙江省药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浙江省药品安全“十四五”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切实提高公众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科学素养,充分发挥社会科普资源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药品科普工作,扎实推进药品科普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药品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普及药品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全力提升公众药品科学素养,构建社会协同、数字化传播、规范化建设、国际化合作的新时代药品科普生态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统一、特色突出、方便群众”的要求,基地分为教育科研和医药产业两类:

  (一)教育科研类。是指依托各类学校、科研院所、专业博物馆、公益组织等,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学校展馆、科研院所实验室、公益组织研学基地等。

  (二)医药产业类。是指依托各类药品企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等,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用于普及药品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企业生产设施(或流程)、民生药事服务站、医疗机构展厅等。

  第四条 基地由省药监局牵头,会同省科协联合认定并开展业务指导。

  第二章 基地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单位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且能独立开展药品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所从事的业务具有明确的药品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药品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

  (三)坚持公益原则,重视药品科普工作,愿意承担药品科普工作任务。

  (四)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如科普馆(展厅)、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设施、科普网站等。

  (五)有具体的管理机构,有相关的管理制度,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稳定的专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等。

  (六)愿意接受认定单位的指导和考核,愿意完成认定单位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或省级协会(学会)推荐报送省药监局,省直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省药监局申报。

  (二)申报单位须提交《浙江省药品科普基地申报表》和支撑材料(包括与申报表相关的文件、证书和其他材料等)。

  (三)申报材料报送省药监局办公室。

  第三章 基地的认定

  第七条 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基地认定工作。

  第八条 省药监局会同省科协推荐成立“省药品科普基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评审通过的申报单位,被认定为“浙江省药品科普基地”;由省药监局、省科协联合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基地的责任

  第十条 要自觉接受认定单位的工作指导和考核,主动及时上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总结、汇报等各项材料。

  第十一条 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需求,开展聚焦药品科学、内容详实准确的科普活动;宣传普及的药品科学知识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科学准确,充分体现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注重与社会热点结合,满足群众用药获得感。

  第十二条 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除传统科普方式外,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数字药品科普基地”,包括线上科普网站、科普新媒体等,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立体式科普格局;与社区、乡镇、学校、机关、企事业等单位联合开展专项、专题药品科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2次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要积极参与全国、全省或区域性的科普工作,每年参加“安全用药月”“医疗器械安全宣传周”“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等主题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四条 要积极开展科普创作,定期向省药监局、省科协政务新媒体提供优秀原创科普作品;建设本基地的科普资源库,每年向省药品科普资源库提供原创性科普素材。

  第十五条 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药品科普工作,建设药品科普志愿者队伍,择优推荐优秀志愿者加入省药品科普志愿者总队或分队。

  第十六条 要定期组织召开药品科普工作经验交流会和理论研讨会,不断探索药品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第十七条 若基地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须在三个月内向省药监局申请变更,否则视同放弃基地资格。

  第五章 基地的考核

  第十八条 基地每年初向省药监局报送本年度药品科普工作计划和上年度药品科普工作总结;计划与总结将作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基地每年进行综合考评,考评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考评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步开展“省药品科普基地标兵个人”和“省优秀药品科普志愿者”评选。

  第二十条 药品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基地资格:

  (一)综合考评不合格,且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四)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五)不接受命名单位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六)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药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药品科普基地认定标准

   2.浙江省药品科普基地申报表

  


原文链接:http://mpa.zj.gov.cn/art/2023/12/14/art_1228989345_58934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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