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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监执处罚〔2022〕76号 天津市静海区洪图晟腾水果经营店(袁代明)虚假宣传案

时间:2022-08-12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处罚〔2022〕76号

  当事人:天津市静海区洪图晟腾水果经营店(袁代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3MA81YBAR2U

  住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次干路八与次干路三交叉口丰树物流园内

  经营者:袁代明

  2022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次干路八与次干路三交叉口丰树物流园内的天津市静海区洪图晟腾水果经营店(袁代明)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在冷藏库内存有泰国进口山竹17箱,越南进口菠萝蜜2100斤。在仓库分包装区域存有山竹1560盒(标签标注【舌尖美味】山竹500g±30g/盒,商户名称:洪九果品天津店多多买菜,产地:海南省),存有菠萝蜜762份(标签标注【自己剥的才够味】手撕红肉菠萝蜜3斤±0.5斤/份,商户名称:洪九果品天津店多多买菜,产地:海南省)。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查看相关记录和票据及询问主要负责人,确认分包装区域的1560盒山竹和762份菠萝蜜是用泰国进口山竹和越南进口菠萝蜜分装而成,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标注“产地:海南省”的山竹和菠萝蜜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执法人员登录当事人“多多买菜”商户端,发现其在平台上售卖的上述山竹和菠萝蜜商品均已下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展示了2022年6月27日当事人在“多多买菜”平台售卖山竹的商品详情页面截图,商品名称为“【舌尖美味】山竹500g±30g/盒”,产地为“海南省”,宣传图片有“泰国新鲜山竹”字样,当事人对此予以确认。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店主要负责人、“多多买菜”平台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7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2022年6月20日至6月29日期间,在“多多买菜”平台页面上将泰国进口山竹的产地信息宣传为海南省进行销售;2022年6月29日,在“多多买菜”平台页面上将越南进口菠萝蜜的产地信息宣传为海南省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核酸检测复印件、消毒记录复印件、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复印件、光盘、当事人在“多多买菜”平台售卖山竹的商品详情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2022年7月21日,本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1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委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xzcfxxgs/sjxzcfxx/202208/t20220808_5953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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