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8-12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中医药局
粤中医办函〔2022〕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2〕165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下称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要求,就做好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一并通知如下:
一、中医(专长)医师的注册主管部门
中医(专长)医师的电子化注册由申请人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医师执业证书》的发证机关填写予以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签发人由予以注册的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其名章。各地市、县(市、区)按照实际注册管理的权限,具体实施注册工作。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二、落实注册工作和监管要求
(一)强化注册前培训。各地市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的要求,组织开展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提高其依法依规的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二)规范做好中医(专长)医师的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操作手册》(附件2);
(三)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监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令要求,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规范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各地市要做好中医(专长)医师后续的定期考核工作。
三、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程序
(一)个人端的注册与激活。
申请人(指取得广东省《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下同)按照《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操作手册》(附件2),在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进行电子化账户个人端的注册与激活。
(二)医疗机构审核。
1.有医疗机构聘用的注册程序。申请人在个人端提交申请,点击完成后提交聘用医疗机构审核。
2.无医疗机构聘用的注册程序。若申请人无医疗机构聘用、且下一步拟申办中医诊所,可以先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中医诊所备案,诊所的执业范围应为其《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限定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待中医诊所备案通过后,由审批部门分配机构端账号给申请人,申请人再在机构端提交申请,点击完成后提交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
(三)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
机构所属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登陆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审核通过后,予以颁发《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它事项
1.根据各地市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名单情况,空白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将通过快递寄出至所在地级市的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
2.请按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诊所备案及对医疗机构管辖的权限,开展中医(专长)医师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信息核对和打印前调试,确保《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制作无误。
3.鉴于国家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尚未完成我省第三批次2020年度的中医(专长)医师的信息导入,对于2022年3月发证的上述中医(专长)医师,请各地市和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做好暂无法注册的解释,并随时做好信息导入后的注册跟进工作。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等工作的通知.pdf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
2022年8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zyyj.gd.gov.cn/zwgk/gsgg/content/post_3988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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