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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测预警 确保药品不短缺

时间:2022-08-12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短缺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生产储备监测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信息联通共享,强化监测预警,完善短缺药品分级应对管理措施,指导监督企业履行好信息填报义务,不断提升药品生产供应保障能力,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监测工作的对象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品种、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品种,以及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通知》要求,短缺药品和集采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生产储备监测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监测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指定专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生产储备数据,不得迟报、拒报;配合相关部门对药品短缺事件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资料;设置生产供应库存安全警戒线并做好应对预案。《通知》明确,监测品种和监测企业目录实施动态调整;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对生产储备信息进行分析,适时开展检查评估并公布相关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据了解,随着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我国药品短缺问题有所缓解,大范围、长期性短缺情况较少,主要是暂时性、局部性短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要求,我国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2020年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通知》显示,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共有6个品种,侧重在应对解决生产供应端短缺问题;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共有57个品种,侧重在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存在供给短缺风险的药品。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html/zwyw/20220811/390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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