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执罚〔2022〕72号 天津垠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案
时间:2022-08-06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天津垠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71UP50Y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E座1-2049室
法定代表人: 江洁
2022年6月7日,执法人员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移交的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6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间,在代理专利申请业务中,帮助专利申请人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为专利申请人编造、伪造发明创造内容,代理专利申请85件。上述行为,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专利代理协议复印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当事人提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明细表,证明当事人涉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事实。
2022年7月19日,本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1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委认为,《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八)项“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规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6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xzcfxxgs/sjxzcfxx/202208/t20220804_5951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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