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执罚〔2022〕79号 天津海之声医疗器械经营有限公司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8-06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市监执罚〔2022〕79号
当事人:天津海之声医疗器械经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74XNYXH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甘肃路永和新里1门115-122
法定代表人:于春红
根据《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做好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5日对天津海之声医疗器械经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门上张贴发布海景® B系列 双耳真无线蓝牙助听器和臻耳® B系列 双耳真无线蓝牙助听器的医疗器械广告,对外进行宣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审查文件。2022年6月22日,本委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7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7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2022年6月未经审查,于店面门口张贴发布海景®B系列 双耳真无线蓝牙助听器和臻耳®B系列 双耳真无线蓝牙助听器的医疗器械广告。当事人为广告主。广告费用10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4.当事人提供的收据,证明广告费用。
本委于2022年7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1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委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天津市处于新冠疫情期间,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1038元三倍的罚款311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xzcfxxgs/sjxzcfxx/202208/t20220804_5951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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