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市场监管部门签署执法协议,反垄断等4领域率先开展协作
时间:2021-06-18 作者: 来源:
????近日,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京签署《京津冀市场监管执法协作框架协议》,同时,还签署了反垄断、知识产权、价格、食品安全等4个领域的子协议,将在这4个领域率先开展协作。
????据悉,京津冀市场监管部门搭建“1+N”执法协作体系,即围绕1个框架协作机制,逐步实现多个子领域、多个层次协作。框架协作机制确立了联席会议、线索移送、执法协助、执法联动、应急响应等基础工作机制。?
????哪些违法行为可开展联合执法?协作重点规定,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市场监管领域突出违法行为,京津冀市场监管部门可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先期开展协作的4个子领域各有特点。其中,《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协议》对京津冀实行统一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以及对政策措施的抽查互查等方面做了要求。按照要求,一省(市)京津冀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的垄断线索,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向其他省(市)通报。垄断线索涉及其他两个省(市)的,应当进行通报,属于其他两省(市)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清理妨碍三地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实行统一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探索在适当时机出台统一的公平竞争审查指南,重点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地区之间的恶意竞争,推动公平竞争审查结果、专家竞争评估结果互认。?
???《价格执法协议》明确,要逐步完善跨区域价格执法应急响应机制,在遇到跨区域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第一时间组织联络,互相配合。?
???《食品安全执法协议》要求,对于跨省(市)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影响的食品案件,需要紧急控制的产品、问题产品召回事件,应启动处置联动机制。此外,建立涉案食品检验绿色通道,区域内依法采集的涉案食品可就近送检,对提请跨区域检验的应协助优先办理、优先出具检验结果。?
???《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协议》要求,探索建立案件异地受理机制,共同做好案件移交、委托调查、委托告知、委托送达等工作。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协同执法过程中,各成员单位应当在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为定性、自由裁量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交流,统一执法标准,取得的成果应由京津冀相关执法机构共享。
来源 | 新京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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