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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监妆罚〔2022〕1号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7-30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新疆亲努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01005688849025

  住所(住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宏扬路999号3号楼南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木***·***

  身份证:650104********0028

  联系电话:13*****2951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大湾北路979号3号楼4单元702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在2021年自治区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你公司生产的喜尔酷洗发沐浴露2合1(批号:20200702P13)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2021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并向你公司下达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1HZ0002-JD)。

  你公司共生产喜尔酷洗发沐浴露2合1(批号:20200702P13)2480瓶,销售2474瓶,留样6瓶;共召回1899瓶,单价为3.5元/瓶,销售金额2012.5元,货值金额8680元。

  2022年2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下发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药监妆听告【2022】1号),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的规定。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证明你公司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2.法人木***·***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喜尔酷洗发沐浴露2合1(批号:20200702P13)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喜尔酷洗发沐浴露2合1(批号:20200702P13)的违法事实。

  4.检验报告,证明你公司生产喜尔酷洗发沐浴露2合1(批号:20200702P13)的违法事实。

  5.收据,证明你公司销售喜尔酷洗发沐浴露2合1(批号:20200702P13)的金额。

  6.批生产记录,证明你公司生产喜尔酷洗发沐浴露2合1(批号:20200702P13)的数量。

  7.整改报告和召回报告,作为从轻处罚依据。

  8.退款收据,证明你公司退款情况。

  四、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该案件属于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喜尔酷洗发沐浴露2合1(批号:20200702P13)1899瓶 ;2、没收违法所得2012.5元;3、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2012.5元。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民德路支行(收款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收款人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用途: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3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mpa.xinjiang.gov.cn/xjyjj/xzcf/202203/cfff3814ea0147b2b63ee9a54d9421a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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