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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监执罚〔2022〕61号 天津立信华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7-30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2〕61号

  当事人:天津立信华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5251800P

  住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3号楼-1-614

  法定代表人:邱文惠

  

  2022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天津立信华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2022年6月16日,对法定代表人邱文惠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2年6月23日调查终结。

  经查,自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间,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接受4家企业委托,代理专利申请业务11件。违法所得14922.0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专利代理协议书复印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4.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违法所得计算表。

  本委于2022年6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95号)。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委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的规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规程(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内容中的第二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922.09元;2.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22383.14元。罚没款合计37305.23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 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第         4        页共         4        页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xzcfxxgs/sjxzcfxx/202207/t20220728_5944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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