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领导活动 >3项基层服务能力评价标准明确

3项基层服务能力评价标准明确

时间:2022-07-29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3项服务能力标准,分别为《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和《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

  据了解,《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在2018版标准的基础上优化调整了部分指标,对加强儿科建设、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提出新要求。标准内容主要涵盖功能任务和资源配置、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管理与综合管理4个方面,用于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我评价与改进,并作为实地评价依据。

  《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共设置4章100条。其中,根据乡镇卫生院服务功能,将普遍应该具备、应当做到的列为基本条款,共88条;在基本条款基础上,增加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功能的条款,设为推荐条款,共12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共设置4章90条,其中,基本条款80条,推荐条款10条。这两项标准的评价结果采用A、B、C、D四档表达。

  《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主要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为村卫生室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共设基础设施与管理、人员配备与培训、基本医疗服务等7个一级指标,30个二级指标。能力评价结果采用A、B、C三档表达,A档代表“优秀”,B档代表“良好”,C档代表“合格”。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html/zwyw/20220729/38994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