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抽检不合格药品的通告(2021年第4期)
时间:2022-07-23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年度药品抽检计划,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抽检发现的14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予以通告(见附件)。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药品采取控制措施并依法查处,要求涉及的企业或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或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合格原因开展调查,切实整改到位。
特此通告。
附件:14批次抽检不合格药品名单
2021年12月27日
附 件
14批次抽检不合格药品名单
序号 | 药品品名 | 标示生产单位 | 药品规格 | 生产批号 | 检品来源 | 检验依据 | 检验结果 | 不合格项目 | 检验机构 | 备注 |
1 | 前胡 | 安国市光明饮片加工厂 | / | 180101CP0463 | 新乡同盟医院有限公司 |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 不符合规定 | 【含量测定】 |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
2 | 苍术 | 河南省惠安堂药业有限公司 | / | 200201 | 三门峡市湖滨区涧河街道铂景湾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 不符合规定 | 【含量测定】 | 三门峡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 |
3 | 前胡 | 安徽致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 | 180420 | 郑州长江中医院 |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 不符合规定 | 【检查】-总灰分、【含量测定】 | 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经核查,标示生产企业否认为该企业生产 |
4 | 前胡 | 江西康齐乐中药材有限公司 | / | 20180501 | 济源市医药公司第四药店 |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 不符合规定 | 【检查】-总灰分、【含量测定】 | 济源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 |
5 | 骨碎补 | 安国市昌达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 | / | 1903001 | 辉县市第三人民医院(辉县市孟庄镇卫生院) | 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 不符合规定 | 【含量测定】 |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
6 | 利巴韦林注射液 | 鼎复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1908062 | 鼎复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增补本 | 不符合规定 | 【检查】-装量 |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
7 | 盐补骨脂 | 安徽省泽华国药饮片有限公司 | / | 190702 | 孟州市天天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鼓楼店 | 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增补本 | 不符合规定 | 【含量测定】 | 焦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经核查,标示生产企业否认为该企业生产 |
8 | 五加皮 | 洛阳康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 | 191101 | 汝阳县人民医院 | 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增补本 | 不符合规定 | 【检查】-总灰分、浸出物 | 洛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经核查,标示生产企业否认为该企业生产 |
9 | 骨碎补 | 河南鸿博药业有限公司 | / | 170601 | 安阳家和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增补本 | 不符合规定 | 【含量测定】 | 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 |
10 | 复方穿心莲片 | 广西金页制药有限公司 | / | 190902 | 西平县喜盈门生活医药有限公司 | 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增补本 | 不符合规定 | 【性状】 |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
11 | 复方穿心莲片 | 广西金页制药有限公司 | / | 190602 | 西平县花坛药店 | 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增补本 | 不符合规定 | 【性状】 |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
12 | 前胡 | 安徽桐花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 | / | 20200105 | 淅川县第二人民医院 | 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增补本 | 不符合规定 | 【含量测定】 | 南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经核查,标示生产企业否认为该企业生产 |
13 | 刺五加 | 河南千方药业有限公司 | / | 180201QF | 罗山县周党镇卫生院 | 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增补本 | 不符合规定 | 【含量测定】 | 信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
14 | 骨碎补 | 亳州中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 | 190301 | 罗山县周党镇卫生院 | 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增补本 | 不符合规定 | 【鉴别】-(2)薄层色谱、【含量测定】 | 信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原文链接:http://yjj.henan.gov.cn/2021/12-29/237404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