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乌鲁木齐: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时新疆推行药品经营许可换证“告知承诺制”
时间:2022-07-23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王璇)7月1日起,新疆对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推行“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以优化流程、精简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6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药监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该局印发了《关于对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试行)》,决定对全疆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适用告知承诺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该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
“实现‘告知承诺制’后,行政审批服务改为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和‘全程服务’转变,进一步提升了办事群众的获得感。”自治区药监局行政许可审批处处长胡军说,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90天内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对不符合承诺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据介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换发的;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经自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一个换证周期内,根据《自治区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信用等级有两年被评定为C级及C级以下的;申请人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该申请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
原文链接:http://mpa.xinjiang.gov.cn/xjyjj/mtgz/202207/c931700c414a4f29ba5d4cc3dea8aa3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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