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西康柏莱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告
时间:2022-07-23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 | 广西康柏莱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伟 | 管理者代表 | 莫智林 |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国凯大道东19号金凯工业园南区9号厂房五层501号 | |||||
生产地址 | 南宁市国凯大道东19号金凯工业园南区9号厂房五层501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MA5KETG52R | 许可证号 | 桂食药监械生产许20190005号 | |||
检查日期 | 2019年10月18日 | |||||
检查类型 | □许可□延续□许可事项变更?飞行检查□其他 | |||||
产品类别 | □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 □定制式义齿□其他医疗器械 | |||||
涉及检查的品种和型号/规格 | 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检测试剂盒(直接法)等25个品种 | |||||
检查依据 |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 □其他 | |||||
企业主要现场配合人员 | 姓名 | 职务/职称 | 所在部门 | |||
刘利民 | 企业负责人 | |||||
莫智林 | 管理者代表 | 质量部 | ||||
何莹 | 部门经理 | 生产部 | ||||
韦林良 | 部门主管 | 注册部 | ||||
本表中所列出缺陷和问题,只是本次现场检查的发现,不代表企业缺陷和问题全部。针对本次检查所发现的缺陷,企业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分析研判原因,评估安全风险,采取必要措施管控风险。 | ||||||
检查情况(包括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依据的条款,缺陷和问题描述 1.规范第二十二条:企业的质控校准生产间,“垂直层流工作台”设备的校准日期显示2019年1月9日到期,企业现场无法提供其已校准的相关材料(指导原则3.4.1); 2.规范第二十七条:企业“仓库一”中的物料编号02-00063(批号:YK20172017060403)的“原辅料货位卡”登记有5次领用记录,卡上的“经办人”栏均为空白(指导原则4.4.2); 3.规范第四十一条:企业的《供应商审核管理制度》(文件编号:KBL-07-SMP-001)中5.3.1规定“……,质量部每年一次对供方进行业绩评估”。企业提供A类物料供应商“南京柏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供应商质量能力调查表”等审核评价材料,但未能提供2017年以来的评估材料(指导原则6.3.1); 4.规范第四十三条:企业的《检验用培养基管理制度》(文件编号:KBL-09-SMP-006)的4.2.1中规定:“对初次使用或新购进的培养基均要按照《培养基适用性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而该规程(文件编号:KBL-000-SOP-033)中的目的描述为“保证无菌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文件所述与企业的培养基实际使用目的不相符(指导原则6.5.1); 5.附录2.6.9:企业洁净区的男二更现场的消毒用酒精的标识卡上,配制日期和有效期栏均为空白(指导原则7.20.3); 6.规范第七十七条:企业的《内部审核控制程序》(文件编号:KBL-QP-023)中4.6规定:“……. ,审核结束后应编制《内审不符合项分布表》”,企业提供的2018年6月7日开始进行的内审材料中,没有《内审不符合项分布表》(指导原则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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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措施 | 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和《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并于2019年11月17日前报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进行复查。 | |||||
发布时间 | 2019年10月30日 |
原文链接:http://yjj.gxzf.gov.cn/ylqx/ylqxjdjc/t24623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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