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执罚〔2021〕99号
时间:2021-10-22 作者: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99号
当事人:弦熵(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2MA06F9G27E????????????????????????????????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棠众创大街D区海棠空间-S-306-09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王元元??????????????????????????????????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1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投放的6台自动售卖机进行执法检查。6台自动售卖机正在循环播放“建党100周年、1921-2021、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党在我心中,永远跟党走”字样及图形,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于6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4日-25日,在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投放的6台自动售卖机循环播放带有“建党100周年、1921-2021、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党在我心中,永远跟党走”文字及图形。该文字及图形包含有“100周年、1921-2021、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主体要素的设计、组成,与中共中央宣传部的“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近似。当事人在其自动售卖机上使用该文字及图形,与销售商品不存在必然联系,不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元元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自动智能售货机布放合同。3.对法定代表人王元元的询问笔录。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二号)官网下载打印页。
本机关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1〕8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的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2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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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章)
????????????????????????????????2021年7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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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xzcfxxgs/sjxzcfxx/202108/t20210805_5526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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