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热点专题 >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2-07-23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跨区域委托生产监管,夯实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责任,指导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工作的协同配合,近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21号)。《意见》包含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要求,完善机制。要求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的基础上,加强跨区域监管协同配合,形成职责清晰、信息畅通、衔接有序、协作有力的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
二是明晰分工,不留死角。进一步明确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在医疗器械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质量抽检、不良事件监测等监管环节的职责分工,完善各环节跨区域监管衔接机制,确保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监管“无缝隙”“无死角”。
三是细化规定,规范措施。在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意见》详细说明了跨区域监督检查的实施方式,并规定自行检查、联合检查、委托检查的适用情况,指导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全面实施新形势下的跨区域监管工作,明晰监管责任,杜绝监管盲区。
《意见》落实“四个最严”监管要求,对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协同配合、加强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要求,进一步推动各地完善协同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原文链接:http://mpa.jiangxi.gov.cn/art/2022/4/6/art_35106_390987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