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时间:2021-10-22 作者: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145号
当事人:天津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AM55XA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润景家园33-1-309室
法定代表人:王连桂
????我委执法人员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润景家园33-1-309室的当事人在商业往来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我委于2021年8月6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形式对本案进行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经查,当事人为了取得与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天津健康产业园体育基地新建生活区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工程》中合作的机会,向该工程甲方天津市体育局的领导陈立军行贿,共计1025000元,并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分别与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材料采购合同。截至我委开展调查为止,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结算)金额2091937.7元,具体利润为146412.8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JF-2017-068)项目合同》、项目经营情况统计表、成本核算表、材料采购合同;
4.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津0115刑初20号〕。
我委于2021年9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听告〔2021〕12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委认为,当事人为获得与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作的机会向天津市体育局的领导陈立军行贿1025000元。陈立军作为《天津健康产业园体育基地新建生活区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工程》甲方的领导对该工程具有一定话语权,应认定为有影响力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贿赂有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
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46412.82元;
罚没款共计246412.82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印 章 )
2021年 9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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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xzcfxxgs/sjxzcfxx/202110/t20211009_5624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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