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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汇能达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案 津市监执罚〔2021〕148号

时间:2021-10-22 作者: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148号

  

  当事人:天津汇能达电动车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JTPB31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一村104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段国永

  2021年8月3日,执法人员依据《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动自行车产品提升三年(2021-2023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质监?[2021]6号),对天津汇能达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车间及成品库中共有“飞肯”牌电动自行车共11辆,产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上印有“车型:大牛 型号:TDT1819Z?备注:飞肯”等信息,该型号所对应的CCC认证证书编号:2019151119026221,生产日期2021年5月29日10辆、2021年7月28日1辆,实际对应CCC认证证书编号为“2019151119024844”(已注销),注销日期:2021年5月7日。当事人受广州飞肯摩托车有限公司委托,共生产上述 “飞肯”牌电动自行车12辆,2021年5月29日生产了11辆,2021年7月28日生产了1辆,并于2021年7月9日销售了1辆。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8月6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1年5月29日、2021年7月28日生产未经CCC认证的“飞肯”牌电动自行车共计12辆,并于2021年7月9日出厂、销售1辆,销售价格为1050元/辆,收货方为广州飞肯摩托车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9日出厂、销售1辆未经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满足未经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构成要件,货值金额12600元,违法所得10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2.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调查笔录、微信截图、转账截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排产单、出库明细单、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注销证书结果通知、订金协议等材料;3、询问笔录、微信截图、转账截图、货值金额计算表等材料;4、产品成本核算明细表、微信截图、转账截图、违法所得计算表等材料。

  ????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3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听告〔2021〕117号)。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提交了主动召回涉案电动自行车并退款的相关证据,申请对其从轻行政处罚。考虑当事人主动召回涉案电动自行车,减轻危害后果,且经营困难,2021年9月17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予以采纳。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告〔2021〕13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委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主动召回涉案电动自行车并退回货款,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6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 章)

  ?????????????????????????????????????????2021年10月11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xzcfxxgs/sjxzcfxx/202110/t20211018_5653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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