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药品飞行检查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福建省韩廷集团有限公司等35家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飞行检查结果的公示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福建省韩廷集团有限公司等35家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飞行检查结果的公示

时间:2022-07-23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强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深入排查药品经营风险隐患,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药品经营秩序,确保流通环节药品质量安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福建省药监局于2020年9月20日至9月27日组织对全省35家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开展飞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

   一、执法人员:省药监局:章勇、陈友钟、钟启秋、方小为;厦门稽查办:吴峻瑜、郭嘉斌;三明稽查办:范辉、李顺妹。基层执法人员:陈谣、严建文、叶北、陈颖、梁雁、苏智阳、张育勤、陈木辉、陈继传、陈朝旭、黄碧鸿、叶贵福、胡振林、陈建斌、王荔青、江旺明、李 敏、黄益峰、吴模诚、吴丽娜、蔡晓燕、吴昌游、刘枫萍、姚庆、阮仁滔、林正波、纪志刚、张河栋、陈晓清、林菲菲。

   二、被检查企业名单

   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序号

  企业名称

  1

  福建省韩廷集团有限公司

  19

  莆田仁心大药房有限公司

  2

  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20

  福建恒生大药房有限公司

  3

  福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1

  福建省永春县医药公司

  4

  邻客医药(福建)有限公司

  22

  福建省联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5

  福建省协联医药有限公司

  23

  南安市延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6

  福建安德利医药有限公司

  24

  惠安县得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7

  平潭县东岚医药有限公司

  25

  泉州大桐药行

  8

  福州斯林医药有限公司

  26

  泉州恒祥医药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9

  厦门中益药业有限公司

  27

  漳州市兰陵药业有限公司

  10

  厦门文灶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28

  漳州市成茂医药有限公司

  11

  厦门正鸿堂药房有限公司

  29

  漳州市毅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12

  厦门金盛药业有限公司

  30

  龙岩市常青医药有限公司

  13

  正善堂(厦门)医药有限公司

  31

  福建康成医药有限公司

  14

  厦门市德安药房有限公司

  32

  龙岩市福原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15

  福建心正药业有限公司

  33

  福建省大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16

  华润(宁德)医药有限公司

  34

  福建智龙药业有限公司

  17

  宁德市佰家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35

  福建省建瓯市康乐医药有限公司

  18

  福建康济医药有限公司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重点检查企业执行药品GSP情况,企业合法合规性经营情况、计算机管理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NDMA药品购销、“两法”宣贯培训等情况。

   四、检查结果

   检查发现部分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未根据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及时组织修订,质量负责人未能全面履行好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职责;有的中药饮片验收员、养护员不具有规定的相关专业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一些企业培训工作不落实,新法新规宣贯不到位,有的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未有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内容;有的企业对相关岗位人员的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未严格审核和有效管控,对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设置不合理、更新不及时;有的企业未对冷藏运输等设备进行定期验证,并根据验证所确定的参数及条件,制定相应的操作、使用规程;有的企业库房温湿度监测点的温度处于超限状态,养护人员未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一些企业随货同行单与留存的样式内容不一致,未及时更新归档,有的《授权委托书》未载明授权销售的地域范围;个别企业未严格按照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未按药品批号堆码等缺陷问题。

   对企业存在的缺陷问题,执法检查人员已依法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由辖区药品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跟踪企业整改落实。

  特此公示。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7日

  

  

   提示:相关单位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等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

  

  

  

  

  

  

  


原文链接:https://yjj.scjgj.fujian.gov.cn/yp/gstg/202010/t20201028_5424081.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