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关于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及历史产品信息补录事项
时间:2022-07-23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请本市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注意两个时间节点:
2022年3月31日前
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2022年5月1日前
已经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
原文链接:https://yjj.sh.gov.cn/zxts/20220328/3727b39bbb3a4edab332edf1f3b2a4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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