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经营环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宁药监综发〔2022〕15号)
时间:2022-07-17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2】23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经营环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二、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应当按新冠疫情防控“四类药品”零售监测管理政策进行管理,严格落实信息上报要求。
三、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企业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做好进货查验和销售等记录,配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保证产品运输、储存条件符合说明书的标示要求。
四、从事网络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应当包含“6840体外诊断试剂(冷藏冷冻)或者6840体外诊断试剂(非冷藏冷冻)”,并应当在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产品页面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信息。
五、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严格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的实名登记、资质审核、经营行为管理等义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医疗器械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向属地药品监管部门和自治区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报告。
六、各市、县(区)及宁东市场监管局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经营环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严守质量安全底线。要高度重视网络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渠道反映的案件线索,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七、及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自2022年4月起,各市及宁东市场监管局应当于每月5日前,以市为单位将上月辖区内对经营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报送至自治区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局综合处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nxyjj.nx.gov.cn/zwgk/gkml/zcwj11/gzwj_37845/ylqxjdglc/202204/t20220408_3445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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