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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 警惕细辛脑注射剂的严重过敏反应

时间:2022-07-17 作者:佚名   来源: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制度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而建立的一项制度。《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公开发布以来,对推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期通报的是细辛脑注射剂引起的严重过敏反应问题。细辛脑注射剂的主要成分是天南星科植物石菖蒲的提取物α-细辛脑,临床主要用于肺炎、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咳嗽、咯痰、喘息等。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数据显示,细辛脑注射剂的安全性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儿童使用细辛脑注射剂后发生过敏性休克、过敏样反应等严重不良反应病例较多。

  为使医务人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公众了解细辛脑注射剂的安全性问题,特别是在儿童患者中的用药安全问题,特以专刊形式通报此品种。本通报旨在提醒广大医务人员在选择用药时,仔细询问患者过敏史,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效益评估,告知患者可能存在的用药风险;相关生产企业应尽快完善产品说明书的相关安全性信息,加强产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及不良反应的跟踪监测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警惕细辛脑注射剂的严重过敏反应

  细辛脑注射剂的主要成分是天南星科植物石菖蒲的提取物α-细辛脑,剂型包括细辛脑注射液、注射用细辛脑、细辛脑氯化钠注射液三种,临床主要用于肺炎、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咳嗽、咯痰、喘息等。

  2004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中有关细辛脑注射剂的病例报告共计5631例,不良反应/事件主要为全身性损害、皮肤及其附件损害、胃肠系统损害等。其中严重病例710例,占所有报告12.61%。严重病例报告中6岁以下儿童患者较多,占所有严重病例的半数以上,主要不良反应表现为过敏性休克、过敏样反应、呼吸困难等。

  一、严重病例的临床表现

  细辛脑注射剂严重病例的不良反应/事件表现如下:全身性损害占51.45%,主要表现为过敏性休克(168例)、过敏样反应、紫绀等,呼吸系统损害占29.59%,主要表现为呼吸困难、胸闷、喉水肿等;皮肤及其附件损害占6.00%,主要表现为、面部水肿等;心血管系统损害占4.64%,主要表现为心悸、心动过速、心律失常等。

  典型病例1:患者,女,25岁,因支气管哮喘给予细辛脑注射液16mg+5%的葡萄糖250ml静脉滴注,10分钟后患者出现胸闷,面色苍白,大汗淋漓,血压60/40 mmHg。立即停止用药,给予吸氧,肌注肾上腺素1mg、地塞米松10mg、非那根25mg,多巴胺40mg+0.9%生理盐水静脉滴注。半小时后,患者症状缓解。1天后症状消失。

  二、儿童严重病例分析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中有关细辛脑注射剂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中,14岁以下的儿童患者达466例,占严重病例的65.64%,尤其是6岁以下儿童严重病例较多, 共387例,占全部儿童严重病例的83.05%。主要不良反应表现为过敏性休克、过敏样反应、呼吸困难等;其中过敏性休克107例,占细辛脑注射剂过敏性休克报告总数的63.69%。

  典型病例2:患儿,男,4个月,因急性支气管炎使用细辛脑4mg静脉滴注,10分钟后出现寒战,皮肤潮红,四肢发凉,血压80/40 mmHg,心律150次/分。随即停药,吸氧,给予氟美松4mg静推,非那根4mg肌注,半小时后,患儿面色转红,皮肤转暖,1小时后症状完全消失。

  典型病例3:患儿,男,1岁5个月,因喘息性支气管炎给予5%葡萄糖100ml+细辛脑注射液8mg+地塞米松3mg 静滴,约2分钟患儿出现面色发白、牙关紧闭、大汗淋漓、四肢厥冷,血压下降至0/0mmHg。立即予吸氧,肌注肾上腺素1mg,地塞米松及生理盐水扩容,多巴胺改善微循环,40分钟后患儿意识逐渐恢复。

  三、相关建议

  1、细辛脑注射剂易发生过敏反应,建议医护人员在用药前应详细询问患者的过敏史,对本品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在给药期间应对患者密切观察,一旦出现过敏症状,则应立即停药或给予适当的救治措施。鉴于细辛脑注射剂严重病例报告中儿童患者较多,尤其是6岁以下儿童,建议6岁以下儿童慎用。

  2、医护人员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给药,不得超剂量使用,并在使用细辛脑注射剂时尽量单独用药,以减少严重不良反应的发生。

  3、建议生产企业对说明书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增加不良反应描述,尤其是严重不良反应;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尤其是加强儿童使用该品种的风险宣传,确保产品的安全性信息及时传达给患者和医生;完善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标准,并开展相应的安全性研究。

  


原文链接:http://mpa.xizang.gov.cn/yp/aqjs/202109/t20210910_260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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