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11-12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4年度全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对象
(一)人员范围
全省在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领域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设计、研发、注册、生产、流通、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质量管理、抽样、药学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54号),拟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申报评审职称的人员,由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乐山市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工作,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评委)不受理“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人员职称的申报评审材料。
(二)专业设置
非临床药学专业下设3个子专业:医院药学、药物分析、中药学。
(三)评审安排
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职称由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评委负责评审。
二、申报条件
请各申报人员按照《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药监发〔2022〕110号)(以下简称《评审基本条件》),认真准备评审材料(详见附件7)。
三、申报方式
按照有关规定,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逐级审查的方式,个人和单位可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首页按个人、单位操作指南说明进行申报、审核。申报网址:http://103.203.218.251:8081/zcpsqd/home。
(一)个人网上申报开始时间:2024年11月13日9:00。
(二)个人初次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8日18:00(逾期不得补报)。
(三)各级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4年12月5日18:00。
(四)个人修改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2日18:00(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五)各级单位再次审核提交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6日18:00。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凡符合《评审基本条件》的,应向本单位提出申报申请。经本单位同意后,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首页(http://103.203.218.251:8081/zcpsqd/home)按个人操作指南说明进行申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登陆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选择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申报。申报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供的材料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同时准备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按照《2024年度全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规范》(详见附件1)执行。
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申报。
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如需委托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向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评委办公室出具及在系统中上传委托函,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送,评议结束后,省药监局将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央属驻川单位,如需委托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经部委单位或央企总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驻川一级单位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注册并上传委托评审函,经同意后方可报送评审材料。
(二)单位推荐
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实行线上填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登陆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按操作指南说明进行审核,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含学历、任职年限、工作业绩、获奖情况、发表论文论著等)进行认真审核并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将其资格条件和工作业绩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盖章上传《公示证明》和《单位综合推荐报告》扫描件等材料后逐级提交。
(三)送审单位审核推荐
各主管部门及时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复审,逐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政治素质、基本条件、工作实绩等,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审核合格后按程序提交至高评委受理(如有委托评审人员,须按程序上传委托评审函)。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在系统中注明原因。
1.县(区)所属单位由县(区)市场监管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州)市场监管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市(州)直属单位由市(州)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结束后,由市(州)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程序提交至省药监局。
2.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由省级部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结束后由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按程序提交至省药监局。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由劳动关系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市(州)市场监管局提交至省药监局。
4.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送。
5.央属驻川单位,按其内部管理程序逐级审核后,由驻川一级单位审核报送。
(四)组织复审
省药监局安排专人登陆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对送审单位审核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申报信息将显示“评委会已接收”,申报人员须从系统导出并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完成签字、盖章等手续后,按照纸质材料报送要求,以市(州)或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为单位,统一报送至省药监局。省药监局现场审核送审单位报送的纸质评审材料,确定复审通过人员名单。其中,对于破格申报人员、提前或降低学历层次申报人员,经高评办复核后,组织召开同行专家破格推荐会,破格评审通过才能进入答辩评审流程。
(五)组织答辩
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实行全员答辩。具体时间、地点、答辩形式等另行通知。
(六)分组评议
评审专家分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并召开同行专家评议会。
(七)评委会评审
组织召开高评委会议,评审结果将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和省药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评审结果
省药监局将高评委会议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申报者的评审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发文公布。
(九)办理相关手续
送审单位接到评审结果通知后2个月内,到省药监局领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转交给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装入个人档案。通过人员可自行登陆“四川人社”APP,进入“人事人才”版块,选择人事人才,点击“电子职称证书打印”下载职称证书。
五、注意事项
(一)计算时间截止日期
任职时间计算到2024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奖项、专利等业绩材料和论文论著出版(发表)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12日。
(二)计算机和外语要求
对职称计算机和外语不作统一要求,确因专业技术工作性质或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三)评审费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人员均需要答辩,须缴纳答辩及评审费320元。
(四)资料下载
相关附件材料可在省药监局门户网站“工作通知”栏进行下载。
(五)申报材料处理
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其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原始材料。
(六)纪律要求
1.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有关诚信规定的,经查实有以下情形的,尚未通过评审的,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已发资格证书,且申报人员本人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1)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聘任证明材料造假的;
(2)学术论文、专著等业绩材料造假、抄袭、剽窃的;
(3)业绩材料严重造假的;
(4)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2.各级资格审核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强化真实保证,严格贯彻落实“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为申报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故意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材料、审核材料把关不严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规定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八)纸质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
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12月19日-12月20日。纸质材料须按规范装订和报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评审材料不全、印章不齐、材料装订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材料报送地点: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8号A区。
联系人:罗娟、李斓
联系电话:028-65189012
网上系统技术咨询:15982396484、18582368002(接听时段:9:00-12:00,14:00-18:00)
附件:1.2024年度全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规范
2.2024年度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职称申报人员名册
3.审阅材料记录表
4.2024年度四川省非临床药学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目录
5.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
6.2024年度四川省非临床药学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7.《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药监发〔2022〕110号)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yjj.sc.gov.cn/scyjj/gztz/2024/11/12/2ab90b330e764298a9e03d8839f89bf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