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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药监局组织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调研工作

时间:2024-11-04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为进一步提升药品安全地方规章立法工作质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由自治区药监局牵头,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成评估调研小组,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的立法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了全面评估调研,并形成《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此次后评估调研工作采取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填写调查问卷、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等多种形式开展。在现场调研中,评估小组于2024年10月10日至10月21日深入到银川等五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卫健局、所在地辖区县(区)市场监管局及部分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代表人员分别召开了5场座谈会,共130余人参会并现场填写调查问卷,网络征集调查问卷800余份,座谈紧紧围绕调研内容及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效益性、规范性等6项具体评估标准,详细听取了《办法》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评估小组认为,《办法》作为规范我区药品流通环节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填补了我区药品立法的空白,完善了药品流通监管地方法规体系。《办法》颁布实施十年以来,在药品流通监管、广告监管、处方管理等方面弥补了上位法对部分违法行为缺少限制性条款的空白,对规范我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基层监管部门广泛认可。但由于实施年限跨度过长,随着药品经营活动形势、机构改革的变化,法律依据、监管政策、责任部门等都已发生变化,且近年来药品经营使用活动中陆续出现新业态、新问题、新情况,《办法》部分条款与新的上位法存在冲突,在合法性、合理性等立法质量方面已不能完全满足现阶段监管实际需求。

  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按照自治区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依据国家即将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药品监管实际和调研评估情况,组织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完善,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能,加强过期药品管理、药品现代物流管理、零售连锁管理、药品网络销售管理、执业药师管理等工作,持续强化我区药品流通环节全链条监管,确保药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

  


原文链接:http://nxyjj.nx.gov.cn/jgdt_37954/jgdt_37955/202411/t20241104_4717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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