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普法专栏1——法律对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和处罚
时间:2024-10-22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开栏的话: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并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为加强中医药行业法治宣传教育,拓宽法律知识传播渠道,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的指导下,我们开设中医药普法专栏,针对中医药行业管理、中医药服务等方面常见的问题,如依法执业、医疗纠纷、药品销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学习掌握。同时,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探索中医药普法创新模式,推介各地普法典型好做法等,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加强行业依法执业的意识,搭建中医药普法交流平台。
典型案例:
马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摆地摊销售中药材,为了取得他人信任,马某某印制名片宣传自己是“中医学者、制药师”,能够治疗很多疑难杂症,并按照自己购买的《药酒配方宝典》《民间治百病》等医书为他人配制中草药。
某日,马某某向脚上长有骨刺前来购药的李某某出售了须严格遵医嘱方能内服的药材乌头,并开具了诊疗处方,让李某某回家将乌头等药材泡酒内服治疗骨刺。李某某饮用该药酒后嘴感麻木,呼吸困难,后被送至某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饮用过量乌头所泡的药酒致中毒而死。
法院认为,没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根据医书开具诊疗处方并为他人配制、销售“中草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诊疗行为,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他人开具中医诊疗处方并配制“中草药”,属于非法行医,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及执业注册制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医师法、刑法等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定罪处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联法条
中医药法第15条;医师法第2、8、11、12、13、14、59条;刑法第336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3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15、41、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整理: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 赵敏 孙映雪)
原文链接:http://www.natcm.gov.cn/fajiansi/gongzuodongtai/2024-10-17/35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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