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2024年第二批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4-10-15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省药监局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重大决策部署,以严控风险、严查违法为主线,进一步巩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有效。现公布2024年第二批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沈阳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3月,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沈阳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3月,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刘某某销售假药案
2023年10月,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刘某某涉嫌销售非法添加化学药成份的“XX.那非”产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检验,刘某某销售的产品检出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份,存在涉嫌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刘某某涉嫌制售假药罪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处于立案侦查阶段。
三、王某等15人无证经营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系列案
2023年10月,朝阳市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王某等15人涉嫌无证经营药品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王某等15名涉案人员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购进并销售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的违法行为。王某等15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2024年1月,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王某等15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葫芦岛市南票区某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4月,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葫芦岛市南票区某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房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5月,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ypjg.ln.gov.cn/ypjg/jgyw/2024092511295820704/index.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