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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做好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0-22 作者:   来源:

  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于2021年陆续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变更管理办法》)、《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等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的原则、常见情形和分类标准,规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义务和监管部门职责。

  依据《变更管理办法》,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负责辖区内持有人药品上市后生产监管事项变更的许可、登记和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的备案、报告等管理工作。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指导原则细化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工作要求,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与日常监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符合性检查等工作相结合,确保药品上市后监督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为保障药品上市后变更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强化药品上市后变更的指导和服务,落实我市药品上市后变更监管责任,同时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结合《变更管理办法》及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制定了《关于做好上市后变更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答:市药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国际人用药注册协调组织(ICH)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等技术指导原则,结合我市医药产业发展、药品监管实际情况,经充分研讨后起草了本文。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重点明确了持有人在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中的主体责任、生产监管事项变更、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等工作的具体流程以及市药监局针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在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中的主体责任

  《通知》中明确了持有人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在符合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持有人可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国际人用药注册协调组织(ICH)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通过明确变更管理的机构人员、工作程序、选取合适的变更管理工具和风险评估工具等方式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制定实施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对变更进行充分的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影响的风险程度,确定变更类别,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持有人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变更实施后的药品生产活动,强化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实药物警戒有关要求,保证变更后上市药品实现药品安全、有效、质量持续可控。

   (二)变更工作实施流程

  鼓励持有人针对变更管理事项开展沟通,在明确变更管理类别基础上提交变更申请。同一品种多个备案类变更事项可合并申请。对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完成变更事项备案的,市药监局按照药品监管有关规定加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针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管重点

  《通知》中明确了对于上市后变更监管的原则、监管重点及处理措施:

  监管原则:对于许可类变更,市药监局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依法许可审批;对于备案类变更,明确需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形;对年报类变更,将结合日常监督计划强化检查。另外,药品上市后变更情形的执行情况也将纳入日常监管中。

  监管重点:备案类变更中,涉及技术类变更且备案前未进行沟通交流的、降低变更管理类别的以及其他市药监局认定需要的情况将开展备案后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持有人变更备案分类的准确性情况、按照相应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的真实性、一致性情况等。

  处理措施:经对备案资料审查或备案后现场检查认为持有人相应研究不够充分、达不到相应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的,要求持有人暂停该品种生产,重新开展相应研究,待符合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后,方可恢复生产。在监管中发现持有人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报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备案类变更的申报方式及资料要求有哪些?

  答:属于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持有人向市药监局提出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属于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的,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45号)有关要求,参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监局后续发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相应研究,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提交申报资料,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五、申报备案类变更是否收费?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年 第75号)相关规定,属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类变更的申请事项,不收取注册费。


原文链接:http://yjj.beijing.gov.cn/yjj/zwgk20/zcjd76/1098094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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