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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与多省区建立跨区域药品监管协同合作机制

时间:2024-10-09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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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任春香报道)日前,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监部门签订《“6+1”药品科学监管与创新发展一体化建设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构建跨区域药品监管协作机制。

  《备忘录》的签订标志着“6+1”药品科学监管与创新发展一体化协作正式建立。各协作方将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要素,以共同提高区域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水平、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探索建立区域药品监管领域“互认互信、联查联审、共建共享”长效合作机制,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共同推进区域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根据协作机制,各协作方药监部门合作内容包括协同制定统一的政策标准、推进联合监管资源共享、建立区域稽查协作机制、推进药品安全风险防控合作、协同加强数字药监建设、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合作、共同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协同推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协同提升药品技术支撑能力、协同加强药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等。

  其中,各协作方将统一药品检查、许可标准,建立跨省区药品安全追溯机制,实现跨省区交叉检查、委托检查、联合检查,支持检查资源共享、检查结果互认、检查信息互通,实现市场终端到生产前端全链条的严格监管和成果共享;推动实施“6+1”区域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估标准体系,拓展评估结果的跨区域共享运用;围绕中药材种植,共同打造一批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的具有地域特色的优质道地药材种植基地,合力打造道地品牌药材;各协作方还将鼓励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间的委托加工,加强跨省区异地设立车间、共用提取车间监管合作,推动药品流通监管数据共享。

  《备忘录》要求,各协作方建立“6+1”区域药品科学监管与创新发展一体化协作会议制度,各协作方药监部门主要负责人轮流作为召集人,每年召开一次协作会议,研究部署年度一体化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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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晚报讯(全媒体记者王璇报道)今年,新疆将通过十项合作举措,与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等多个省(区)的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合作,探索建立区域药品监管领域“互认互信、联查联审、共建共享”长效合作机制,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研究推进药品政务服务“跨省(区)通办”,共同推进区域药品科学监管与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9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药监局了解到,根据日前该局与陕西、甘肃等多省(区)药监部门签订《“6+1”药品科学监管与创新发展一体化建设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的相关内容,各协作方药监部门将通过协同制定统一的政策标准、推进联合监管资源共享、建立区域稽查协作机制、推进药品安全风险防控合作、协同加强数字药监建设、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合作、共同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协同推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协同提升药品技术支撑能力、协同加强药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等十项举措的合作,做好药品科学监管与创新发展一体化建设。

  同时,建立“6+1”区域药品科学监管与创新发展一体化协作会议制度,各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轮流作为召集人,每年召开一次协作会议,研究部署年度一体化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并总结推广药品科学监管与创新发展一体化建设中的经验做法,为全国药品科学监管与创新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自治区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各协作方药监部门将围绕药品法规及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药品上市后监管、技术审评等结合一体化协作开展交流合作。统一药品检查、许可标准,建立跨省(区)药品安全追溯机制,实现市场终端到生产前端全链条的严格监管和成果共享。开展跨省(区)药品监管协同合作,建立健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药品大案要案案源追溯、查处联动长效协同机制。

  此外,各协作方药监部门将建立跨区域数据互认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数据采集和交换标准。依托国家、省(区)两级数据中心,加强数据分析、应用与合作,推动药品审评审批、生产监管、信用管理等电子数据的共享复用。探索以数字化改革撬动药品监管各领域各方面改革,研究推进药品政务服务“跨省(区)通办”。鼓励优质企业加强与中医药科研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的沟通交流,扩大药品产业领域的广泛合作。围绕中药材种植,共同打造一批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的具有地域特色的优质道地药材种植基地,合力打造道地品牌药材。加强中医药诊疗技术、药用植物种植、特色制药等交流合作,共同推动中医药“走出去”。

  

  


原文链接:http://mpa.xinjiang.gov.cn/xjyjj/mtgz/202409/47a67f701ace406bb204d48321dedd2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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