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国·辽宁日报]《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实施后会发生什么改变?
时间:2022-07-16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5月31日下午,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1、我省精神卫生服务能力现状如何?条例实施后会发生什么改变?
我省和全国大部分省份一样,精神卫生服务能力薄弱问题是制约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截止2020年,全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数180家,公立96家,民营84家,覆盖率86%。100个区县有14个区县目前还没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布局不合理,沈阳市39家,铁岭市21家,大连市21家,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精神卫生资源相对匮乏。2020年辽宁省开设病房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136家,全省共有编制床位25536张,实际开放36174张,全省共有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1762名,精神科医生平均4.15名/10万人口,高职称、高学历人员多分布在省市级医院,县区级精神科医生数量只有市级以上医院的二分之一,且专业技术水平较低。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精神卫生从业人员队伍不稳定。我省精神科从业人员平均薪酬水平低于发达省份,更是低于同级医疗机构相应岗位工作人员的平均薪酬,造成人才引进困难,职业吸引力不强,人才流失严重。我省精神卫生资源情况影响了精神卫生服务的可及性,精神卫生人才还有很多的缺口。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条例》针对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省、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精神卫生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公立精神卫生机构精神专科建设、人才培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和医疗救助费用;明确了根据本行政区域服务人口、精神卫生服务资源等情况,从省、市、县、乡镇、社区分级分类设置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明确了保障精神医学专业人才供给、强化职业培训、扩展既有精神卫生医疗资源等具体措施。明确了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人员薪酬不低于同级医疗机构相应岗位平均水平。
我省将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制定出台《条例》实施细则,逐步实现补齐精神卫生服务能力短板。以县区为单位全部具备精神疾病诊疗能力,增强精神科岗位吸引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逐渐完善以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设置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为辅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2.《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我省目前情况如何?《条例》实施后会带来什么变化?
2005年我省正式启动了中央转移支付重大公共卫生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工作,2009年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通过多年发展,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体系已逐步完善。目前,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工作已覆盖全省14个市,100个区县,实现全省100%县区覆盖。国家每年对纳入管理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给予免费服药补助,无省级配套资金。
本次立法,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对我省所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了免费服药,实现了应助尽助,切实解决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保障患者居家治疗的连续性,管理服务的依从性,减少了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为进一步完善医院社区一体化服务模式奠定了基础。下一步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制定出台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及流程,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能够按需取药、安全用药,切实减轻患者诊疗负担。
3.《条例》实施后通过哪些手段提高我省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率?
收治率提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使我省的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精神卫生资源分布更加合理,增加服务的可及性,解决看病难的问题,实现应收尽收。二是《条例》实施后,将大幅度减低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看病贵的问题,实现应治尽治。三是加强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内容,强化心理健康干预,实现精神障碍的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四是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提高居民的心理健康素养水平,降低因疾病带来的心理负担,提高患者的就诊率。
原文链接:http://wsjk.ln.gov.cn/wst_mtbb/202206/t20220606_4572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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