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和指导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7-16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卫办发〔2022〕58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指导公共场所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卫生安全工作,压实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和指导公共场所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公共场所实际情况,现就推动和指导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自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面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各项规定,推动我省公共场所建立职责明确、管理规范、执行有力的卫生安全自我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环境卫生建设,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等加强指导和监管,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传播。
二、强化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
(一)自查内容与要求。
1.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情况;
(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情况;
(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共场所应当履行和遵守的其他卫生安全职责和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自查内容。
公共场所可以根据服务范围,合理确定本场所自查内容。
2.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3.公共场所应当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卫生安全自查工作,并应结合本场所实际和存在的问题、风险隐患等增加自查频次。
4.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卫生安全自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卫生安全自查,制止、纠正、报告违法行为。
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卫生安全风险管理,完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场所卫生安全日常管理与自查工作。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场所卫生安全自查工作制度和年度计划;
(2)组织开展本场所从业人员,特别是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卫生管理人员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
(3)组织开展本场所卫生安全自查活动;
(4)对本场所卫生安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5)制止、纠正、报告本场所卫生相关违法行为;
(6)督促落实本场所卫生安全整改措施;
(7)总结本机构卫生安全自查年度工作,定期公开卫生安全自查整改情况;
(8)对本场所自查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提出奖惩意见。
7.公共场所应当及时、主动收集卫生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纳入从业人员教育和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内容。
8.公共场所在自查中发现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坚决消除隐患。?
9.公共场所在自查中发现卫生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报告留存备查。不能立即整改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确定整改时间表,督促落实,做好整改报告留存备查。
10.公共场所在自查中发现重大卫生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1.公共场所应当认真总结卫生安全自查工作情况,在每年1月31日前形成本场所上一年度卫生自查总结留存备查。卫生安全自查年度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卫生安全自查制度建立情况;
(2)场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接受卫生相关培训情况;
(3)本场所年度卫生安全自查落实情况;
(4)年度接受卫生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
(5)卫生及自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上一年度存在问题改进情况和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级情况。
12.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卫生安全自查内部公示制度,定期公示自查工作情况,接受员工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本场所自查年度计划、年度总结、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奖惩情况等。
(二)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自查工作。
为管理和指导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自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与效能,省卫生健康委开发了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自查系统(http://218.60.146.2:3000/user/login)和“辽宁省卫生健康自主监管平台”微信公众号。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各公共场所登陆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自查系统,下载相应的操作手册,使用该系统和微信公众号管理或开展自查。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各单位、各场所系统操作情况适时组织培训。
三、加强推动指导,做好保障工作
(一)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自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推动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自查工作落地、落实。将自查情况与双随机抽查、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级等挂钩。
(二)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将督促公共场所落实卫生安全自查工作作为普法宣传服务的有效举措。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组织卫生监督员主动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宣讲和指导卫生安全自查工作,充分调动场所的积极性,提高场所自查的认可度和参与度。对于不使用自查系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要将系统中的自查内容、法律法规、标准等发至此类公共场所开展自查。
(三)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逐一进行评估,加大对未开展自查、自查结果与疾控机构环境卫生监测结果不一致或风险隐患高的场所的监管力度。对区域性、行业性的风险隐患,要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有效消除公共场所卫生安全风险隐患。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wsjk.ln.gov.cn/wst_wjgg/202205/t20220513_4559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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