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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一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7-16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卫发〔2022〕20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第一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2〕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22年年底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命名第一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为做好我省示范城市的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名额

  按照《通知》要求,各市要认真对照《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标准(2022年版)》(见附件),进行自评后申报,申报城市必须符合10个方面的创建标准,缺一不可,特别是在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纾困等方面出台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向国家申报示范城市原则上不超过可参评单位总数的10%。

  二、申报程序

  (一)城市申报(2022年6月15日前)

  申报城市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示范城市申报创建报告,对标对表2022年版创建标准,介绍主要举措、突出亮点和工作成效,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字数不超过3000字。

  (二)现场审核(2022年7月31日前)

  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审核专家组,根据《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标准(2022年版)》,通过现场核实、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方式,对申报城市自评结果及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现状进行逐一审核。

  (三)评审遴选(2022年9月20日前)

  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将对通过现场审核的申报城市进行统一评审,综合现场审核、上报资料和数据审核等情况,确定拟创建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名单,经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后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国家命名(2022年年底前)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公示,通过审核公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予以命名并发文通报。

  三、其他事项

  创建示范城市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创建内容、撤销命名与退出程序、组织领导和工作纪律等相关要求,按照辽卫发〔2021〕45号文件执行。申报城市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申报材料,被国家命名的市,每年向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工作情况。各市要总结示范城市创建的经验做法,鼓励因地制宜、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广泛深入开展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联系方式:省卫生健康委 李文龙 024-23388779

  省发展改革委 陈 杨 024-86895836

  附件: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标准(2022年版)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日

  附件

  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标准(2022年版)

  一、建立地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将托育服务纳入民生工程或民生实事项目。

  二、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并实施整体解决方案。

  三、出台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建设补助等具体措施,落实支持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将托育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培训规划。

  五、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出台房租补贴、人员补助等纾困政策。

  六、大力发展“医育结合”,在推进托育服务中加强儿童保健专业服务和指导。

  七、出台并落实为家庭科学育儿提供指导服务的政策措施,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

  八、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重点关注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早期发展。

  九、严格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近三年来没有发生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安全责任事故。

  十、2021年千人口托位数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3个),且2025年千人口托位数预期值不低于4.5个。


原文链接:http://wsjk.ln.gov.cn/wst_wjgg/202206/t20220607_4573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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