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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丨黔南州2024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时间:2024-09-03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全方位筑牢药品安全底线,2024年以来,黔南州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平塘县李某某销售假药案

  2024年3月28日,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将李某某销售假药违法线索移送该局依法处理。经查,李某某购进“甲茸壮骨通痹胶囊”10瓶,已销售5瓶,上述产品经鉴定为假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罗甸县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5月6日,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甸县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和“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龙里县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3月7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12315平台投诉线索,对龙里县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4年3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4月1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2024年3月31日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至案发时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荔波县某药业有限公司翰林苑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5月27日,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荔波县某药业有限公司翰林苑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血糖测试纸”,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长顺县某药业有限公司摆所分公司销售劣药案

  2024年1月4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顺县某药业有限公司摆所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惠婷’左炔诺孕酮片”“云南白药气雾剂”和“‘康奇力’复方丹参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销售劣药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yjj.guizhou.gov.cn/xwdt/szdt/202409/t20240903_85539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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