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10-22 作者: 来源:
京药监发〔2021〕113号
各中药制剂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市药监局各分局,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中药制剂生产,提高中药制剂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更好地落实国家药监局《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市药监局结合北京中药制剂生产领域的实际,制定了《北京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8日
北京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中药制剂生产,提高中药制剂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药监局《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市药监局结合北京市中药制剂生产领域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以解决问题和风险管理为导向,结合去年启动目前仍在开展的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全面排查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技术规范和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督促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整改,促进建立科学、完整、规范的生产工艺等档案文件,确保中药制剂生产持续合法合规;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中药制剂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中药制剂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工作机构
依据专项检查工作任务和各部门职责,成立市药监局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分管药品生产方面局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成员单位包括药品生产处、药品注册处、稽查处、法规处、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市药品审评中心、各分局、市药品检验所和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药品生产处,各成员单位设一名联络员。
(二)工作任务分工
1. 药品生产处:负责牵头落实全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完成全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协调解决专项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问题研判;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汇总并形成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2. 药品注册处:负责提供药品注册相关资料和信息。
3. 稽查处:负责组织开展纳入市抽的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案件查办,汇总相关抽检及案件查办信息。
4. 法规处:负责明确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法律适用意见。
5. 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将年度GMP符合性检查任务与中药生产专项检查重点有机结合,做好市药监局下达的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
6. 市药品审评中心:负责结合注册检查、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相关检查工作开展中药生产专项的检查。
7. 各分局:负责落实《实施方案》中的相关任务,完成本辖区专项检查任务。
8. 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对抽检样品进行检验,及时向专项检查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通报不合格产品信息。
9. 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关注并调查中药制剂品种疑似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信号。
三、检查重点
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对北京市中药制剂生产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工作重点如下:
(一)重点检查对象
1. 列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通过特别审批程序批准、及其他纳入中医治疗的疫情防控相关中药制剂的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2. 中药注射剂、儿童用药等高风险中药制剂的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3. 产品销量大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4. 2018年以来受过行政处罚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5. 2018年以来被抽检不合格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6. 2018年以来抽检探索性研究、不良反应监测中发现问题且被查实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7. 2018年以来被投诉举报且被查实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8. 2018年以来GMP符合性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中被告诫、约谈、风险提示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9. 外购提取物生产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10.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
(二)重点检查内容
1. 严查物料管理。检查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开展供应商审核,严把原辅料、包装材料购进关;购进原料用中药饮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存在增重染色、掺杂掺假等现象;外购处方中规定的中药提取物生产的,是否严格执行《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2. 严查生产投料。检查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药品标准规定的处方组成及其剂量投料;物料平衡是否存在不合理出入;是否存在少投料、不投料、非药用部位投料、虚假投料;是否存在违规购买中药提取物替代中药饮片投料;是否存在擅自更改辅料或添加化学药物成分等情形。
3. 严查生产工艺。检查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药品标准和核准生产工艺(含再注册工艺,下同)明确的前处理、提取等要求组织生产;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是否经过研究,有关工艺变更是否符合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提取方式、改变提取溶媒等情形。
4. 严查文件记录。检查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原辅料、中间品和制剂产品的批生产及批检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出厂放行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选择性使用检验数据、未经检验放行、检验不合格产品放行等情形。
5. 严查产能匹配。检查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相关中药制剂的产能、产量与检验能力、成品销售数量是否匹配;其生产量与设施、设备是否匹配;生产场地变更和委托生产(包括跨省委托生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擅自委托或受托生产、违法设置车间隐瞒生产等情形。
四、检查安排
中药生产专项检查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始,2021年10月底基本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4月)
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协同行动,认真研究《实施方案》中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充分做好检查工作启动前的准备。结合前期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和持续开展的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积极研判重点检查对象风险隐患特点,采取多种监管手段和方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各分局要结合分局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加强对中药制剂生产单位专项检查工作的宣传和工作部署,通知企业对照《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开展自查自纠。
(二)企业自查阶段(2021年4月—5月)
各药监分局应对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督促辖区内中药制剂生产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和整改,并按时上报自查整改报表。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应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一反三,深入排查自身风险隐患,严格履行持有人主体责任,做好上市后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对于已发现的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的纠正预防控制措施。对于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将自查表等材料报至市药监局药品生产处和属地药监分局。
(三)集中检查阶段及总结阶段(2021年5月—10月)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研判企业自查自纠整改情况,突出重点问题,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对照本《实施方案》明确的专项检查工作任务,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GMP检查和质量抽检等多种监管方式对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开展检查。集中检查期间,监管部门的检查与企业自查整改可交叉进行,边检查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于专项检查期间发现的问题,市药监局将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研判药品安全影响程度、处置措施和解决办法。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及时按照相关程序移交。各有关成员单位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认真梳理并形成专项工作总结,报专项检查小组办公室。市药监局将有关工作总结于2021年10月底前报国家药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成员单位要提高工作站位,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的作用,引导行业自律和企业诚信,加强宣传,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营造专项检查工作良好氛围。
(二)严格履行职责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统筹安排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各项检查任务,提高专项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务求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防范风险,对于发现的线索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在监督执法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切实防止地方保护,坚决杜绝有案不查、重案轻办、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问题。
(三)加大查处力度
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对药品安全影响程度较低风险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督促持有人按照变更管理相关规定,不断完善上市后研究,强化生产质量管理,消除安全风险。发现存在不按规定投料,擅自改变提取方式、改变提取溶媒,编造批生产、检验记录等影响药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药品安全风险,并依法严惩违法违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协调配合
各有关成员单位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加强协作,上下联动,横向配合,消除监管空白。对于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分局可采取各自检查、延伸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完成专项工作任务。涉及京外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的,市药监局将根据情况发函与相关省份药监部门沟通专项检查结果,有关分局负责将受外省委托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结果及时反馈药品生产处。为提高监管效能,鼓励各分局间加强检查信息沟通、交流检查经验,互帮互助互用监管资源开展联合检查、延伸检查。
附件:1. 中药生产专项检查自查整改报表
2. 专项工作联络人信息表
附件1
中药生产专项检查自查整改报表
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一、2018至2021年生产及有关情况统计 | ||
1.列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通过特别审批程序批准及其他纳入中医治疗的疫情防控相关中药制剂的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 □ 属于列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 □ 通过特别审批程序批准及其他纳入中医治疗的疫情防控相关中药制剂 □ 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 | |
2.中药注射剂、儿童用药等高风险中药制剂的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 □ 中药注射剂,是/否 在产 □ 儿童用药,是/否 在产 □ 无此类品种 | |
3.产品销量大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 2018-2020年中药制剂总销售额 。 | |
4.2018年以来受过行政处罚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 □ 假药 □ 劣药 □ 违反GMP □ 其他药品质量相关处罚 □ 无处罚 | |
5.2018年以来被抽检不合格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 □ 假药 □ 劣药 □ 无不合格 | |
6.2018年以来抽检探索性研究、不良反应监测中发现问题且被查实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 是/否 | |
7.2018年以来被投诉举报且被查实的中药制剂持有人及其药品生产企业。 | 是/否 | |
8.2018年以来GMP检查情况 | □2018年 认证检查(符合性检查)/跟踪检查 □2019年 认证检查(符合性检查)/跟踪检查 □2020年 认证检查(符合性检查)/跟踪检查 □2021年 认证检查(符合性检查)/跟踪检查 | |
9.2018年以来是否存在委托生产中药制剂的行为 | □是,受托生产企业为 □否 | |
10. 2018年以来是否存在受托生产中药制剂的行为 | □是,委托生产企业为 □否 | |
11.外购提取物品种情况 | 1.是/否持有外购提取物品种。 2.如是则 个品种已完成使用备案,其中有 个品种自2018年以来在产,在产品种为 。 | |
二、自查及整改情况 | ||
物料 管理 | 是否未依法开展供应商审核,未严把原辅料、包装材料购进关。 | 1.是/否完成自查。 2.是/否存在自查内容所涉问题。 3.如存在问题,是/否已完成整改。 4.如未完成整改,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计划于 年 月前完成整改。 |
购进原料用中药饮片是否不符合相关标准,是否存在增重染色、掺杂掺假等现象。 | 1.是/否完成自查。 2.是/否存在自查内容所涉问题。 3.如存在问题,是/否已完成整改。 4.如未完成整改,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计划于 年 月前完成整改。 | |
物料 管理 | 外购处方中规定的中药提取物生产的,是否未严格执行《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 涉及外购中药提取物的填写本项。 1.是/否完成自查。 2.是/否存在自查内容所涉问题。 3.如存在问题,是/否已完成整改。 4.如未完成整改,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计划于 年 月前完成整改。 |
生产 投料 | 是否未严格按照药品标准规定的处方组成及其剂量投料。 | 1.是/否完成自查。 2.是/否存在自查内容所涉问题。 3.如存在问题,是/否已完成整改。 4.如未完成整改,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计划于 年 月前完成整改。 |
物料平衡是否存在较大出入。 | 1.是/否完成自查。 2.是/否存在自查内容所涉问题。 3.如存在问题,是/否已完成整改。 4.如未完成整改,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计划于 年 月前完成整改。 | |
是否存在少投料、不投料、非药用部位投料、以次充好、虚假投料。 | 1.是/否完成自查。 2.是/否存在自查内容所涉问题。 3.如存在问题,是/否已完成整改。 4.如未完成整改,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计划于 年 月前完成整改。 | |
是否存在违规购买中药提取物替代中药饮片投料。 | 1.是/否完成自查。 2.是/否存在自查内容所涉问题。 3.如存在问题,是/否已完成整改。 4.如未完成整改,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计划于 年 月前完成整改。 | |
生产 投料 | 是否存在擅自更改辅料或添加化学药物成分等情形。 | 1.是/否完成自查。 2.是/否存在自查内容所涉问题。 3.如存在问题,是/否已完成整改。 4.如未完成整改,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计划于 年 月前完成整改。 |
生产 工艺 | 是否未严格按照药品标准和核准生产工艺(含再注册工艺,下同)明确的前处理、提取等要求组织生产。 | 1.是/否完成自查。 2.是/否存在自查内容所涉问题。 3.如存在问题,是/否已完成整改。 4.如未完成整改,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计划于 年 月前完成整改。 |
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是否未经过研究,有关工艺变更是否不符合变更管理相关规定。 | 1.是/否完成自查。 2.是/否存在自查内容所涉问题。 3.如存在问题,是/否已完成整改。 4.如未完成整改,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计划于 年 月前完成整改。 | |
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提取方式、改变提取溶媒等情形。 | 1.是/否完成自查。 2.是/否存在自查内容所涉问题。 3.如存在问题,是/否已完成整改。 4.如未完成整改,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计划于 年 月前完成整改。 | |
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中药灭菌工艺情形。 | 1.是/否完成自查。 2.是/否存在自查内容所涉问题。 3.如存在问题,是/否已完成整改。 4.如未完成整改,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计划于 年 月前完成整改。 | |
文件 记录 | 原辅料、中间品和制剂产品的批生产及批检验记录是否不真实完整,是否存在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 1.是/否完成自查。 2.是/否存在自查内容所涉问题。 3.如存在问题,是/否已完成整改。 4.如未完成整改,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计划于 年 月前完成整改。 |
出厂放行是否不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选择性使用检验数据、未经检验放行、检验不合格产品放行等情形。 | 1.是/否完成自查。 2.是/否存在自查内容所涉问题。 3.如存在问题,是/否已完成整改。 4.如未完成整改,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计划于 年 月前完成整改。 | |
产能 匹配 | 中药制剂的产能、产量与检验能力、成品销售数量是否不匹配。 | 1.是/否完成自查。 2.是/否存在自查内容所涉问题。 3.如存在问题,是/否已完成整改。 4.如未完成整改,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计划于 年 月前完成整改。 |
生产量与设施、设备是否不匹配。 | 1.是/否完成自查。 2.是/否存在自查内容所涉问题。 3.如存在问题,是/否已完成整改。 4.如未完成整改,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计划于 年 月前完成整改。 | |
生产场地变更和委托生产(包括跨省委托生产)是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擅自委托或受托生产、违法设置车间隐瞒生产等情形。 | 1.是/否完成自查。 2.是/否存在自查内容所涉问题。 3.如存在问题,是/否已完成整改。 4.如未完成整改,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计划于 年 月前完成整改。 |
填表说明:
1.中药制剂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含小写字母Z)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将自查表等材料报至市药监局药品生产处和属地药监分局。特殊情况可另附说明。
2.本自查整改报表所填信息应真实准确,对于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况应加强与药监有关部门沟通交流。
附件2
专项工作联络人信息表
单位(部门)名称 | ||
联络人 | 姓 名 | |
座 机 | ||
手 机 | ||
邮 箱 |
原文链接:http://yjj.beijing.gov.cn/yjj/zwgk20/zcwj24/tz7/1098077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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