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药监局实施“三跨协同”综合监管 推动药品监管工作一体化融合发展
时间:2024-08-27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及自治区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综合协同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宁夏药监局在2024年初联合市场监管、医保部门印发《全区深入推进药品医疗器械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及其《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细则》的基础上,8月1日,又联合市场监管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区跨区域跨层级药品监管协同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深入推进实施全区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三跨协同”综合监管,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链条的药品监管协同体系,有力促进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协同,推动药品监管工作一体化融合发展。
《方案》明确了“三跨协同”综合监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责任部门及具体任务,提出了健全监管协同工作机制、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协同联动、构建检查执法协调联动格局、提升智慧监管协同联动能力、强化组织保障体系6部分27项具体工作措施。以“风险管理、全程管控”为指导原则,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风险预警系统和“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对涉及跨区域跨层级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聚焦临床试验、审评审批、委托生产、集采中选产品、网络销售、异地设库、信用监管、稽查执法、检查稽查联动、智慧监管、人才队伍建设等监管协作配合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协同工作机制,加强联动执法,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一体推进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三跨协同”体制机制建设,推动形成上下贯通、协同有力的执法格局。
在跨省区监管交流协作方面,经前期认真筹备组织,8月6日、8日,宁夏、新疆、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在新疆乌鲁木齐和陕西西安召开“6+1”药品科学监管与创新发展一体化协作会和西北片区跨区域药品监管协作第一次联席会议,以提高区域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为目标,以检查、监管结果互信互认为原则,分别签署了《“6+1”药品科学监管与创新发展一体化合作备忘录》和《西北片区跨区域药品监管协同合作框架协议》,提出具体合作事宜,实施协作成员单位轮流担任组长和办公室主任的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区域药品监管领域“互认互信、联查联审、共建共享”长效合作机制,共同提高跨省域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水平,共同推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
下一步,宁夏药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等系列改革部署,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扩大监管改革成效,加强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药品协同监管,深化跨省区域监管合作,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全力助力我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nxyjj.nx.gov.cn/jgdt_37954/jgdt_37955/202408/t20240826_463481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