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三十四期)(从业人员管理专刊)
时间:2024-08-27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问题1:如何有效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答:《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为质量安全负责人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确保质量安全负责人持续更新质量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履职能力。质量安全负责人每年相关学习培训不少于40学时。
问题2:企业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一般由培训情况记录和培训证明资料两部分组成。包括培训人员、时间、内容、方式及考核情况等。
问题3:患有哪些疾病的人员,不能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工作?
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范围,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出台有关规定之前,目前执行原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范围,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手部皮肤病(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和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患有这些疾病的人员,不能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问题4:员工健康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人员健康档案内容包括员工姓名、健康检查日期和结果、健康证、体检报告等内容。且《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至少保存3年。
问题5:如何加强对外来人员进入生产车间管控?
答:《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或仓储区域的批准登记制度。进入这些区域前,外来人员必须有企业人员给予清洁、消毒、更衣、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在进入后也应当由企业相关人员陪同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指导,避免发生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
问题6: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包括哪些?
答:《条例》规定的“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应当包括从事化妆品生产、检验和仓库相关操作人员等。此类从业人员入职前和在岗期间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项目齐全并有明确结论的体检报告后方能上岗。
原文链接:https://yjj.beijing.gov.cn/yjj/xxcx/kpxc/hzp36/54336527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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