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7-16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冀卫办科教〔202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各卫生健康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和动态管理,规范临床教学实践,提升临床教学水平,切实保障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4号)和《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0〕22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附属医院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全省高等院校(本、专科开设医学教育的院校,下同)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全面评估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评估认定的目的
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是临床医学教育的重要依托,是临床学科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医学人才培养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前期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临床教学基地进行了专项清理整顿,发现存在部分高等院校挤占临床教学资源,盲目扩张设置临床教学基地,教学过程缺乏实际有效监管;部分医院盲目追求挂牌实际没有承接相应教学任务等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统筹全省临床教学资源,夯实临床教学基地医学人才培养主阵地职能,通过对全省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全面评估认定,进一步推动临床教学基地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医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认定范围
在前期高校附属医院专项治理整顿基础上,本次评估认定的范围为:高等院校拟继续保留的、经省卫生健康委(原省卫生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临床教学基地;高等院校拟新增设的临床教学基地。
临床教学基地包括:高等院校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承担教学任务的公共卫生机构。直属关系附属医院隶属于相应普通高等院校,承担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等教学任务;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与某一特定普通高等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承担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等教学任务;教学医院承担普通高等院校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等教学任务;实习医院承担普通高等院校部分学生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等教学任务。
三、总体原则
普通高等院校设置临床教学基地应以满足实际需要和合理使用省内临床实践教学资源为原则,申报的临床教学基地要符合原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冀卫发〔2015〕11 号)规定的临床教学基地设置基本要求并按以下原则设置。
(一)高等院校设置的直属和非直属附属医院累计核定病床总数与本校在校医学生数之比不大于1:1(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类各专业按自然生总数计算,预防医学、法医学、药学等医学相关专业及其他层次医学生数按自然生总数折半计算)。高等院校附属医院设置原则上不超过15家。直属附属医院不与其他高校建立教学基地关系,非直属附属医院原则上只与1所院校建立附属关系。除纳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的附属医院外,原则上取消跨省设立的附属医院。高等院校教学医院、实习医院设置在统筹附属医院总体教学资源的基础上按需设置,防止盲目扩大增设。
(二)医院与院校建立教学协作关系要根据医院临床教学资源合理确定。原则上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协作院校不超过5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协作院校不超过3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教学资源现状确定。与多所院校建立教学协作关系的医疗卫生机构须明确1所院校作为教学管理主体承担主要临床教学管理职能,统筹协调安排临床教学工作,每期接收总数以每个医学生分管6~8张病床计算。
四、申报程序
临床教学基地申报主体为拟设置临床教学基地的高等院校。
(一)直属附属医院的设置情况由所属高等院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高等院校已设置并拟保留的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经医疗卫生机构所在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评书面申请;
(三)高等院校拟新设的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双方达成协作的初步意向,经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估认定书面申请;
(四)实习医院的设置由备案制改为评估认定制,由高等院校与医院达成建设实习医院的初步意向,经设区市级以上(含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估认定书面申请。
五、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一)《河北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评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学校与拟设教学基地的合作意向协议书(拟新设置临床教学基地的提供);
(三)高等院校设置教学基地的论证报告;
(四)高等院校对临床教学基地的评估报告。
六、认定程序
本次临床教学基地综合评估认定工作分为自查清理、集中申报和复评认定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清理。时间为4月15日前。各有关高等院在前期清理整顿自查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和自查自评情况,梳理确定拟保留和增设的临床教学基地进行申报。
(二)集中申报。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至4月22日,各高等院校将相关申报纸质材料报送至河北省高等院校临床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申报材料报送省中医药局管理局,电子版由高等院校分别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评估认定。河北省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高等院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形成书面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认定。评估不合格的临床教学基地限期整改,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不予认定为临床教学基地。
七、有关要求
凡本次未申报或未被重新认定的临床教学基地,不得承担高等院校临床教学任务,不得再接收临床理论教学和临床见习、实习学生,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一律不得再使用附属、教学、实习医院等临床教学基地标牌。评审合格的教学基地由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
王伟佳 0311-66165225 霍瑞鸣 0311-66165206
电子邮箱:hbswjwkjc@126.com
省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处
曹天宇田艳勋 0311-66165517
电子邮箱:zhongyijukejiao@hebwst.gov.cn
省教育厅高教处
王欢 0311-66005125
省教育厅职成教处
李静 0311-66005700
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
附件:河北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评估认定申请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4月1日
附件列表:
河北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评估认定申请表.doc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html/tzgg/20220401/387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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