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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解读

时间:2022-07-16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以及疾病谱变化,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日益增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8〕35号)、《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号)等文件,均提出积极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

  前期,我委在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2020年疫情期间,为保障日常医疗服务有序开展,我委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对高血压、糖尿病等病情稳定并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慢性病患者,根据病情需求取药量可放宽到3个月”。

  二、文件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医保局印发了《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长期处方的适用对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等实施主体以及开具的主要流程等,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提供了遵循。同时提出,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8章5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提出了长期处方的定义、用药原则和监管职责。

  (二)适用范围。明确了适用长期处方的患者、药品和优先选用品种,以及不得用于长期处方的药物品种。

  规定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三)组织管理。规定了医疗机构提供长期处方服务的主体责任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人员和设备设施条件,以及药品配备、用药衔接等要求。

  (四)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主要包括医师资质、长期处方用量、开具处方前要求、知情同意、再次开具的要求、终止长期处方的具体情形以及处方、电子处方规定。

  (五)长期处方调剂。主要包括药师应当履行的处方审核、调配、干预和用药咨询等。明确患者可自主选择取药地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可以代为领取。

  (六)长期处方用药管理。主要围绕患者在长期用药过程中,对随访、用药教育、用药监测、药品保存、用药宣教等提出要求。规定了医疗机构要定期进行合理性评价,将长期处方纳入专项点评。

  (七)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明确各地医保部门在支付环节,不对单张长期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各地医保部门应提高经办服务能力等;医保部门制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不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病种范围的,报销药品按照医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明确省卫生健康委确定遴选12个慢性病作为首批长期处方适用病种,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实际,依据首批适用病种的最新诊疗指南和规范等,制定本机构相应病种的长期处方用药目录;互联网医院提供长期处方服务的补充要求。

  文件自2022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zcjd/wdjd/202204/t20220422_3905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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