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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7-16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属有关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根据《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国中医药办新函〔2019〕145号)《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弘扬传承工程实施方案》(鲁卫中医药政法字〔2021〕1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委属有关单位和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单位名单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委属有关单位和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单位名单

  

  一、委属有关单位: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省中医药研究院、省卫生健康宣教中心、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二、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单位: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颈肩腰腿痛医院。

  

  

  

  

  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弘扬传承中医药文化,加强和规范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中医药文化基地”)的评选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中医药文化传播功能,依据《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弘扬传承工程实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中医药文化基地是指经省级评选公布对中医药学术和文化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历史遗迹、文物古迹、非遗传承基地、中医药老字号,或者有较大规模、有地域特色的中医药文化传播或展示、展陈场所。

  第三条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中医药文化基地的评选管理,各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省中医药文化基地的申报组织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省中医药文化基地分类和标准

  第四条省中医药文化基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场馆类。指规模较大、中医药文化主题突出的各类文博场馆,包括中医药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馆、体验(场)馆、名人名家纪念馆等。

  (二)遗址遗迹类。指在传承中医药文化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遗址遗迹,以及与遗址遗迹相关、有中医药文化资源的文旅场所,包括中医药历史遗址、文物古迹,以及中医药文化主题公园、特色旅游风景区等。

  (三)教育科研机构类。指依托教育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包括教育科研机构内的标本馆、陈列馆、实验室、药植园、实习实训基地等。

  (四)医疗机构类。指在中医内涵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和典型意义,有专门的中医药文化展示、体验场所的中医医院和提供中医药特色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内的中医文化景观、展览馆、标本室、文化长廊、特色科室病房、实习实训基地等。

  (五)企业类。指中医药老字号、非遗传承基地或中医药特色突出的制药、种植养殖等企业,包括企业内的中医药文化展示、展陈或体验场所等。

  第五条省中医药文化基地设立基本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 省中医药文化基地评选

  第六条省中医药文化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组建相关专家组,组织开展相关评选工作。

  第七条省中医药文化基地评选采取申报制。达到省中医药文化基地基本标准,且中医药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突出的机构,可自愿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

  (二)申请条件说明,对照省中医药文化基地基本标准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四)其它有助于说明申报条件的图片、视频等必要材料。

  第九条申报推荐。申报单位通过县(市、区)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或直接向市级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市级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根据省中医药文化基地基本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择优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推荐。

  第十条评选命名。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组建专家组,对各市推荐单位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现场评估单位,然后进行现场评估,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估结果确定拟入选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认定命名。

  第四章 省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省中医药文化基地要加强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宣传教育阵地、队伍、平台、制度等建设,提高中医药文化知识传播能力;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中医药文化活动,实现常态化向社会开放;要积极承担中医药文化进校园、校外实习基地责任,建立中小学生开放日。

  第十二条各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内省中医药文化基地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对基地发展予以支持;定期组织专家对基地中医药文化建设进行指导,开展工作交流和培训,总结推广经验。

  第十三条省中医药文化基地每年年底向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报送所在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省中医药文化基地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估“优秀”的予以表扬,并优先推荐参评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进行复评。

  第十五条省中医药文化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命名:

  (一)自愿放弃基地名称的;

  (二)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基地职能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撤并不适宜继续作为基地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定期评估和复评的;

  (五)有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省文化基地情况的。

  第十六条省中医药文化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命名:

  (一)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有关言论和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文化基地职能的;

  (五)定期评估“不合格”,复评仍“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取消或撤销省中医药文化基地命名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作出决定并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相关机构不得再使用省中医药文化基地名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

  2.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

  

  

  附件1

  

  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本标准

   

  一、内涵建设

  1.具备丰富的中医药文化内涵,中医药特色明显,展示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突出本基地特色和优势,有体现中医药文化知识及历史人物和事件的相关展品、图片、标志、标牌等,且表述规范、准确;医疗机构类基地在传承发展传统技术、医德医风、名医名家学术经验传承、中医学术流派传承等方面有典型意义。

  2.具有本基地特点、制作精良的中医药文化产品,如科普读物、画册、音像制品、导游材料、中医药文化创意产品、相关研究论著等。

  3.建有宣传推广本基地内容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或抖音号等新媒体平台,内容科学丰富、形式生动活泼,内容更新间隔不大于1个月。利用各种平台和媒体进行基地推介,提高基地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二、场地设施

  1.具备专门的中医药文化专题展示场所,场所面积须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和活动需要,各类基地场地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场馆类基地:原则上大型综合性展馆用于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中医药院校内的中医药博物馆室内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传统老字号、中医药名人纪念馆等用于中医药文化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中医药研究机构和医疗机构设立的博物馆室内展厅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遗址遗迹类基地:用于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原则上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教育科研机构类基地:原则上标本馆、陈列馆、报告厅、种植园、实习实训基地等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工艺中心、技术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医疗机构类基地:医疗机构内的中医药文化景观、标本馆、陈列馆、报告厅、特色科室病房、实习实训基地等展教场所,原则上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企业类基地:专门供公众参观学习相关中医药文化知识、展示企业文化的宣传教育展厅,原则上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2.有互动体验类展品或项目。有一定数量可供观众演示、互动、体验的展品或中医药服务,数量不少于总展品的10%;并能做到定期更新、补充展品,展品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

  三、开放接待

  1.面向社会开放。建立定期开放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80天,接待参观人数不少于10000人次。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2.在重大节日、卫生健康重要纪念日及市级以上大型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开放。

  四、经费投入

  1.场馆类、遗址遗迹类、企业类基地应设有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2.其它类基地除一次性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应有稳定持续的经费和保障措施,确保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五、工作队伍

  1.有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

  2.具备健全规范的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基地工作计划,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3.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兼)职人员,能够对基地建设、运行、维护开展日常管理。

  4.建立长期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12人以上。

  5.医疗机构类基地有继续教育制度,基地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六、宣传教育活动

  1.积极参加全省卫生健康系统统一组织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2.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有计划组织开展特色鲜明、参与广泛、效果突出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3.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并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4.制定中医药文化宣传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宣传活动,尽其所能把中医药文化和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到群众身边。

  5.能够结合单位实际和基地特点,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6.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本基地开展工作情况,每年在市级以上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不少于2篇。

  

  附件2

  

  

  

  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报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填写说明

  

  一、申报表内容要逐项填写,内容要真实,表达要明确。推荐单位要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一经发现有故意隐瞒、虚报等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申报表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审核部门意见及公章。

  三、申报表中各项内容以Word文档格式填写,表格中的字体为小四号仿宋体,其他部分字体为三号仿宋体。

  四、评分表及其它相关佐证材料作为附件附在表后一起报送,纸质版一式两份,均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电子版一并报送邮箱;视频资料以市为单位U盘报送。

  

  

  

  

  一、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简介

  

  

  

  申报类别

  □场馆类       □遗迹遗址类     □教育科研类  

  □医疗机构类   □企业类    

  

  

  详细信息

  名 称

  

  

  

  所在地

             市        县(市、区)          镇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签字)

  

  电话

  

  手机

  

  

  

  单位性质

  □医疗机构 □教育机构 □科研机构

  □国有企业 □合资企业 □民营企业

  □社会团体 □其他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金(万元)

  

  职工人数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联系人

  姓名

  

  职务

  

  

  

  手机

  

  E-mail

  

  

  二、基本条件

  

  

  

  

  

  

  

  三、特色优势

  

  

  

  

  

  四、建设规划

  

  五、保障措施

  

  

  

  

  

  

  

  

  

  

  

  六、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七、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申报条件说明

  2.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情况统计表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中医药文化建设短视频

  (格式:MP4,时长5分钟以内,高清,专用U盘报送)

  

  抄送:山东中医药大学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印发

     

  

  —11—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fdzdgknr/tzwj/202206/t20220629_3982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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