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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遴选全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公告

时间:2024-06-26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堵塞监管漏洞、规范组织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项整改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按照“自愿报名、严格条件、择优认定”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局拟通过遴选的方式选出2—3家具有教学资质且教学条件好、管理质量优和专业水准高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一、申报对象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

  二、受理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药监局”)。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2.持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企业法人证书,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含有教育培训、人才培训职能。

  3.申报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4.具备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能力,具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或药学、中药学专业教学或药品从业人员、药品监管人员等职业教育培训的经验。

  5.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

  (二)面授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地具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具有稳定的培训场所。场地为租赁的,必须签订1年以上的租用协议。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地下设施、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校舍以及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场所作为教学场地。教室数量应在2间以上,每间教室能够容纳学员50人以上,每场参与继续教育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面授场地有监控设备,可以随时上传动态授课及学习考勤情况。

  2.具备与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有现代化信息管理设备和技术,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能稳定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3.有稳定的内部组织构架,提供组织构架图,有5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机构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工作规则、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4.有相对稳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专业师资队伍。继续教育师资应能涵盖药学高等教育、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使用和药学服务等多个领域,具备满足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或在该领域从业多年的知名专家。每门课程应有2名以上师资备选;部分课程师资要求具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品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经验。

  (三)网授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地具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场地为租赁的,必须签订1年以上的租用协议。

  2.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资质,系统必须具备ICP备案号、公网安备号。

  3.教学系统必须是独立系统。有移动客户端学习功能,有自动记录学习日期、时间和内容监控功能,具备稳定的在线学习、考试、评价以及信息修改查询、学时证书打印等管理功能。系统可容纳万人及以上用户同时在线登录。

  4.信息安全。拥有健全的信息、数据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拥有专职的技术与维护人员,具备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理能力。拥有独立机房或者租用国内云服务器,系统安全满足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技术性能满足相关要求、能够实现异地容灾备份功能。

  5.教学资源。拥有能够满足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需求的课件库、试题库等教学资源,每年新增录制一定数量的课程,课程的录制应符合继续教育大纲的要求,强调并突出实操案例,结合专家讲解、动画配音等方式制作多媒体培训课程。对教学资源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有稳定的专业师资队伍(专家不少于100人),继续教育师资应能涵盖医疗机构,药学高等教育,药品检验、监管、生产、批发、零售、使用和药学服务等多个领域,为行业内资深专家或具备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或在该领域从业多年的知名专家。

  6.技术保障。一是有防作弊等功能,系统通过用户身份识别、人脸识别、活体检测、验证弹题、快进禁止等防挂机、防代学、防替考、防补学技术与功能,确保学员身份和学时真实有效,并能够保存学习过程中相关数据并实时上传至管理平台。二是有统计分析功能,包括学习考勤、成效考核、在线考试通过率的统计分析等。三是有反馈评价功能,学员对网络教学质量和服务平台的评价结果不经过施教机构直接反馈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人员保障。拥有满足远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需要的授课教师、教辅人员、编辑人员、开发人员、系统运维人员、客服人员等。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

  8.有完善的机构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工作规则、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能有效实施。有畅通的客户服务,可通过网络在线、电话、电子邮件、现场服务等方式提供客户服务。

  (四)施教机构能够完全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并认真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计划,严格执行有关学员、师资管理规定,每年进行教学质量评估,严肃学习纪律,加强学风建设。

  2.严格按照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开展继续教育及考核,提供每年度不少于90学时的专业课程。每年根据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人社厅的要求,完成一定课时的公需科目。

  3.建立健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档案(含电子档案),如实记录执业药师在本机构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和考试考核结果等,依法依规出具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4.按照相关要求建立严格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防止数据丢失、外传和修改,保证信息安全。

  5.主动做好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地点(网址)、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6.严格按照继续教育相关管理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继续教育材料,接受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教学计划、培训方案、课程内容、授课师资、收费情况、档案管理等。

  7.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组织与继续教育培训无关的活动,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不得流于形式,以及不得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四、申报材料

  1.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宁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申报表》原件。

  2.《办学许可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的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人、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承诺及查询结果截图。

  5.核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教育培训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函等相关材料。

  7.专职管理人员名册及师资人员(包括姓名、专业、学历、学位、职称、所在单位、职务职级、专兼职类型等)、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8.收费价格及定价依据。

  9.机构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工作规则、保密制度、档案管理、财会制度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

  10.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或药学、中药学专业教学或药品从业人员、药品监管人员等职业教育培训经验的相关证明材料。

  11.面授机构还应提交的材料:

  ①用于教学和办公的场地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②提供教学场地平面布局图和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③内部组织构架图。

  12.网授机构还应提交的材料:

  ①用于办公的场地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②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资质,ICP备案号、公网安备号。

  ③确认权属的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

  ④教学系统功能介绍及操作说明。

  ⑤保障教学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服务承诺书。

  ⑥技术维护团队的人员信息。

  ⑦教学系统的测试账号及密码一套。

  13.申报机构认为与本公告规定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服务价格

  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切实以执业药师个人利益为优先,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坚持社会公益与专业实用并重、创新技术与提质减负并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六、服务期限

  2024年-2027年。

  七、遴选程序

  (一)机构申报

  根据自愿的原则,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申报机构于2024年7月1日至7月5日(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3:00至5:30)将申报表和相关材料纸质件和电子资料现场提交至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路28号)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703办公室(0951-6024459、6026269),逾期不予受理。

  提交文件要求:纸质版文件原件1份(查验后返还)、复印件7份,均按顺序排序;电子版需扫描彩色PDF,U盘拷贝,文件资料按顺序命名,如“1.XXXX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资格初审

  对于申报机构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进行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申报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在7月8日下午5:00前补正材料;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报机构,并退回所提交的材料。

  (三)现场核查

  遵循客观、公平、公正、保密的原则,自治区药监局派出核查组对申报机构的申报材料真实性、人员师资、场地设施、教学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申报材料故意造假的一律取消遴选资格。

  (四)综合评定

  自治区药监局组织有关专家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对申报机构进行综合评定,拟定施教机构入围名单。

  (五)名单公示

  施教机构入围名单将在自治区药监局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签订协议

  公示期结束后,无影响遴选结果的,自治区药监局与最终入围的施教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自治区药监局官网发布公告。

  (七)动态管理

  自治区药监局将会同自治区人社厅等部门,每年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开展动态监测,监测情况作为评价继续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和是否继续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依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自治区药监局记录在案,向社会公示不再作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选择范围:

  1.采取虚假或者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员、不正当收费、培训考核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未履行继续教育项目实施计划,教学计划不落实的,或者继续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较差的。

  3.常规工作开展无规定、无制度的;各项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4.师资力量、教学环境、网络数据信息上传、软硬件设备、网络环境等无法满足要求。

  5.培训、考核过程中确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教育秩序混乱、存在教学环境安全隐患(被查实或相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情况)。

  7.未严格遵守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管理制度和主管部门其他相关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8.其他不宜继续作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情形。

  八、全程监督

  遴选工作全程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纪检监察组监督,监督电话:0951-5672012、5672309,信函及来访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06号。

  

  附件:宁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申报表.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2     —

  

  


原文链接:http://nxyjj.nx.gov.cn/jgdt_37954/jgdt_37955/202406/t20240621_4571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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