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7-16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相关处室,委属各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单位:
《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评估工作方案》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评估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建设规范》),促进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不断提升卫生健康法治建设工作水平,经研究,拟在全省开展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评估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评估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为主。各市可结合实际,将评估范围扩大至一级以下医疗机构。
二、评估主体
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评估,可直接进行评估,也可逐级开展评估。
省属医疗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评估。
三、评估标准
各级评估主体以《建设规范》和《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评估参考指标(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参考指标》)为依据,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指标、细化分类、明确分值,制定出台更加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的评估细则,作为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标准。
评估细则在分值设置上,应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推进法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落实依法决策、合法性审核、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依法执业管理,加强法治学习教育等重点指标倾斜;其中,依法执业管理相关指标应突出诊疗规范、技术标准、资质准入、医疗质控、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要求,所占分值不低于总分的45%。
评估细则应兼顾不同等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对等级较低、人员较少的基层医疗机构,应结合实际对评估内容作合理简化,并适当降低评估指标要求,以增强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其他卫生机构的法治建设工作,参照评估细则实行。
四、评估时间
2022年6月-2025年6月,共3年时间。集中评估一般于本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开展,动态评估常态化开展。
五、评估方式
评估工作采取集中评估和动态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一)集中评估:集中评估每年开展一次。拟于2022年10月份启动首轮集中评估。
各级评估主体通过督导调研、数据分析、社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开展评估,结合日常工作了解掌握情况,对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成效进行综合评判,并对照评估细则进行赋分定级。评估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每轮新增优秀等级数量一般不高于本轮参评总数的20%;通过逐轮开展、有序递增、动态淘汰,到第三轮评估结束时,优秀等级数量一般应控制在总数的50%以内。
每轮集中评估结束后,市级评估主体对本市优秀等级的医疗机构名单予以公示、公布,并择优向省级评估主体推报;省级评估主体对各市推报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并依据对省属医疗机构及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医疗机构评估情况、各市评估推报情况,研究确定省级优秀等级医疗机构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公布。
自第二轮集中评估开始,对在往轮集中评估中已获优秀等级的医疗机构一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继续确认等级,复核不通过的及时进行调整。
(二)动态评估:在评估周期内,各级评估主体负责做好对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情况的动态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作为下一轮集中评估(含复核)的重要依据。动态评估应重点加强对优秀等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法治工作情况已不符合等级要求的,应及时公示公告取消其先优等级;对因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除取消其先优等级外,还应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并及时进行通报。
三轮评估周期结束后,各级评估主体应将动态评估作为常态化工作来抓,建立并完善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评估等级目录,并对各类等级加强日常监管、实施动态调整,持续推进《建设规范》和《参考指标》落实,确保评估工作的常态长效。
六、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评估工作,是推动落实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的有力抓手,是加强全省卫生健康行业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逐步建立评估激励机制、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有益探索。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评估工作,充分认识开展评估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站位、深化认识,以先行先试、善作善成的精神开展工作,力争通过3年努力,推动全省基本建立起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责任体系、管理体系和制度体系,把法治建设融入医疗机构管理运行全过程,为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评估主体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制定评估细则和实施方案,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以评估为契机,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全面落实法治建设重点任务,不断提升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水平。要认真开展集中评估,持续做好动态评估和闭环管理,推动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评估机制。要强化结果导向,以提高医疗质量、增进医患和谐、优化发展环境作为评估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成效的最直接标准。评估工作要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相关规定,改进方式方法、杜绝形式主义,不脱离实际提过高要求,不搞“材料秀”、档案展评,与评估相关的检查或调研活动应严格控制规模、频次和人数,避免为医疗机构增加负担。
(三)注重统筹衔接。各级评估主体要加强与司法、仲裁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对接,及时了解掌握医疗机构涉及的仲裁、诉讼和行政处罚等情况,促进信息交流和工作协作,提高评估的精准度和实效性。要统筹检查考核评价,将评估工作与医疗机构年终绩效考核、党建工作考核、医院等级评审、平安医院创建考核等工作相结合,推动工作互补、结果互认,避免对相关工作多头考评、重复考评。自2022年起,“法治建设”将正式列入省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年终绩效考核指标,并适当提高分值设置。鼓励各级评估主体结合工作实际,对评估范围、评估标准、评估形式等作进一步研究探索。
(四)强化结果运用。各级评估主体要将评估情况作为评价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重要标准,作为衡量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成效的重要尺度,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兑现奖惩措施,增强评估实效。要注重发掘和培养各个层面的样板典型,加强宣传报道、促进经验交流,推动形成示范效应。要加强反面典型曝光,对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特别是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医疗机构,及时调整等级,限期整改到位,并视情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为省级评估主体,我委将加大对各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推动力度,认真总结亮点经验,及时发现突出问题,并适时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评估参考指标(试行)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fdzdgknr/tzwj/202206/t20220629_3981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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