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4-06-26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一、京杭万家康药匣子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违规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案
2023年7月,京杭万家康药匣子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明知复方曲马多被列为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仍在其经营场所附近及某小区销售,向服用成瘾人员销售复方曲马多共计2640片,获利人民币3600元。当事人违规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宝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京杭万家康药匣子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予以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马某处罚到人,处以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处罚。
二、天津市河东区璟美羽美容中心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对天津市河东区璟美羽美容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水光灯(光谱仪)”。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3日从广州富邦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医疗器械1台,购进价格为200元,从购进之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期间,上述产品均一直为使用状态。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水光灯(光谱仪)”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没收“水光灯(光谱仪)”1台,罚款5000元。
三、天津凯恒盛茂科技有限公司出借医疗器械许可证件案
2023年5月12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接人民法院通报线索,查明蔡某、吕某与天津凯恒盛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商定,二人以天津凯恒盛茂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投标,投标过程中的费用及中标后利润归属于二人。2020年7月至9月,二人先后以天津凯恒盛茂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四家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签订购销合同,销售医疗器械货值金额100余万元。对于天津凯恒盛茂科技有限公司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四、天津市河西区爱为婴孕婴用品馆经营未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案
2023年10月7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其在美团平台购买的“花王儿童桃香洗发水300ml/瓶”“和光堂婴儿茶香植物保湿爽身粉”和“贝亲桃子水200ml/瓶”属于进口化妆品,但产品无中文标签。经查,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爱为婴孕婴用品馆在经营场所内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普通化妆品,不能提供相关的进货查验记录、化妆品备案情况。2023年10月30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未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以罚款。
五、天津市君悦胜家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12月6日,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便民工单,反映某酒店房间内的洗发水过期,望核实处理。执法人员对该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房间及布草间内有丝絮洗发液等化妆品共1160瓶,均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宁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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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tjyj/XWDT149660/GZDT149685/202406/t20240620_6657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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