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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03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药品)抽检信息公开是药品监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公众获知药品质量安全状况的重要途径,也是监管部门警示惩治药品违法的重要手段。2021年,省药监局制定出台《福建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规定》,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为进一步完善抽检工作制度,根据国家药监局近年来出台的抽检有关规章、文件精神,结合原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的工作实践,省药监局组织对《福建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福建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修订依据

  本次《管理规定》修订主要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工作的有关规章、文件规定,包括:《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药品抽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3〕1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抽检工作的意见》(药监综械管〔2023〕26号)等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管理规定》修订共涉及10个条款内容。具体如下:

  (一)第一条,扩大抽检品种适用范围,将医疗器械、化妆品由原规定的参照执行调整为正式纳入《管理规定》适用范围。

  (二)第二条,扩大抽检层级适用范围,由原规定的省局组织的省级药品抽检,扩大至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药品、医疗器械抽检和省级化妆品抽检,此外,市级以下化妆品抽检按照《化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仍由市、县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负责公开。

  (三)第四条,根据适用范围的调整,对公开权责的文字描述进行修改。

  (四)第五条,综合《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对抽检信息公开的字段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五)第六条,根据《化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增加对虚假否认生产的企业的曝光要求。

  (六)第八条,修改关于不予公开的审批流程的文字描述,避免歧义。

  (七)第九条,修改关于信息发布时间间隔的文字描述,避免歧义。

  (八)第十条,根据工作实践,增加可能需要暂缓公开的几种情形,如拟公开信息需执法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信息公开公正性、客观性的待确认事项,需要暂缓公开的其他情形。

  (九)第十一条,根据适用范围的调整,对市级以下组织的抽检的数据报送要求作出规定。同时,2023年起,国家药监局网站不再抓取和转载省级局抽检公告,特删除原规定关于网站对接的工作要求。

  (十)第十三条,根据适用范围的调整,对参照执行的工作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原文链接:https://yjj.scjgj.fujian.gov.cn/zwgk/zcjd/bmzfwjjd/202405/t20240517_64501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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