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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涉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案 津市监执罚〔2022〕42号

时间:2022-07-15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2〕42号

  

  当事人: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1361106Q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川街2号

  法定代表人:徐炜峰

  

  2022年5月5日,执法人员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委托函》(市监检测(司)函﹝2022﹞24号)对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出具的编号为No.TJA20211110-0644的检测报告(签发日期:2021/09/29)中淋雨试验、外部颜色、贮水能力项目和编号为No.TJA20211109-0102的检测报告(签发日期:2021/03/29)中自由落体项目不在该单位资质认定能力附表内。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淋雨试验、外部颜色、贮水能力和自由落体项目资质认定的情况下,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在编号为No.TJA20211110-0644的检测报告中出具了淋雨试验、外部颜色和贮水能力项目的检测结果,在编号为No.TJA20211109-0102的检测报告中出具了自由落体项目的检测结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相关附表复印件、检测报告(编号:No.TJA20211110-0644、No.TJA20211109-0102)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事实。

  本委于2022年5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8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委认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为,给予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理由。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 章)

  2022年5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xwdt/xzcfxxgs/sjxzcfxx/202205/t20220531_5893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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