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政策宣介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7-15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开展政策宣介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监管办:
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开展政策宣介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审批〔2020〕14号)的要求,经研究制定我局《开展政策宣介活动的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政策宣介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对外宣传展示我局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助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开展政策宣介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审批〔2020〕14号)的要求,经研究制定我局开展政策宣介活动工作方案,具体安排如下:
一、时间安排
活动自12月4日至12月31日。
二、宣介对象
“两品一械”监管相对人,各产业园、功能区专兼职招商人员,相关协会、学会,新闻媒体。
三、具体安排
(一)准备宣介材料
机关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以企业需求、招商人员关注的政策问题为导向,精心准备宣介材料,将政策文件和相关解读制作成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以便企业、招商人员能够迅速掌握。
(二)组织开展宣介活动
1.开展集中、现场宣介活动。局领导作为“两品一械”监管政策推介员,邀请企业代表、相关园区招商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开展现场政策推介活动,现场答疑解惑,解决招商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由局领导牵头,组织分管业务处室,采取现场、视频或直接走进区局、园区、企业等灵活多样形式,开展专项政策宣介活动,务求将政策宣传到位,解决招商实际问题(具体活动安排另行通知)。
2.开展新媒体宣介活动。运用新媒体便于传播信息的优势,由机关各业务处室在我局官方公众号、监管企业群等新媒体上,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目录(见附表)和宣介材料予以发布,并随时接受企业咨询。
3.开展企业需求调研。机关各业务处室结合近年对企业监管、调研情况,梳理企业提出的需求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本市医药企业健康发展。
四、其他要求
(一)及时做好总结。政策宣介活动结束后,机关各业务处室要及时梳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跟踪服务相关部门招商工作进展,将宣介活动总结报局法规处。同时,各业务处室应加强相关信息报送工作,将活动信息及时对内、对外发布,并抄送法规处。
(二)加强巩固成果。机关各处室、各监管办做好配合和协调,积极宣传引导,在全局形成浓厚的政策推介参与氛围,对企业提出的需求,各业务处室要及时研究解决、反馈企业,充分展现我局良好营商形象。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处室要依据各自职责,结合此次活动开展情况,建立局政务服务信息报送、企业需求研究反馈等长效机制。
联系人:法规处 甘斌 电话:13820553931
附表:
“两品一械”政策宣介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目录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宣介责任部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药品注册处 药品监管处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药品注册处 药品监管处 |
3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化妆品监管处 |
4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 器械注册处 器械监管处 |
5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药品注册处 |
6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药品监管处 |
7 | 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 津药监规〔2019〕3号,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 | 器械注册处 |
8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外省市医疗器械企业产品迁入我市相关审批工作的通知 | 津药监规〔2020〕1号,2020年1月23日起施行。 | 器械注册处 |
9 | 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若干规定(修订) | 津药监械管〔2020〕23号,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 器械监管处 |
10 | 天津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津药监械注〔2019〕11号,2019年12月9日起施行。 | 器械注册处 |
11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 津药监药管〔2020〕8号,2020年2月19日起施行。 | 药品监管处 |
12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自动售药机(试行)工作的通知 | 津药监药管〔2020〕59号,2020年9月3日起施行。 | 药品监管处 |
注: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nmpa.gov.cn)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scjg.tj.gov.cn)可以查询具体内容。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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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tjyj/ZWGK149660/ZFGZ149668/gzwnyjj/202012/t20201223_5132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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