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药监法治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药监法规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的决定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的决定

时间:2022-07-15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药监规〔2020〕3号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第15号令)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市场监管法〔2020〕13号),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对以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名义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统一清理。经市药监局2020年第25次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对其中15部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15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附件:1.15部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15部修改后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tjyj/ZWGK149660/ZFGZ149668/gfxwjyjj/202103/t20210316_538655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友情链接: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药监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药监法治网 yjf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7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