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治药品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
时间:2022-07-15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药监法〔2022〕4号
《天津市法治药品监管建设实施纲要
(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监管办:
《天津市法治药品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已经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2022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法治药品监管建设实施纲要
(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提升我市药品监管法治化水平,积极推动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我市《法治天津建设规划(2021—2025年)》《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天津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以及市市场监管委法治建设工作部署要求,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在新的赶考之路上不断推进法治药品监管建设
法治药品监管建设,是法治天津、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现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在药品监管事业发展中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当前,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又踏上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之路,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我市正处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时期。全市药品监管部门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埋头苦干,开拓进取,不断全力推进新时代法治药品监管建设,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建设放在药品监管事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纵深推进法治建设,为推动药品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政治优势,确保法治药品监管建设正确方向。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人民至上,把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落实到法治建设实践中。坚持问题导向,积极解决党和政府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制约法治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目标导向,服从和服务于药品监管事业发展全局。坚持效果导向,着力增强法治建设的时代性、针对性、时效性,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开拓创新,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不断探索符合实际的法治建设路径。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管良好形象。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形成职责明确、依法履职、协同高效、全程覆盖、保障有力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党领导法治药品监管建设体制机制更加健全。药品监管法律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体系运行更加成熟高效,“四个最严”监督执法有效落实,药品监管法治监督体系进一步健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整体提升,药品监管法治能力建设不断深入,法治药品监管建设在法治天津、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彰显,为到2035年天津市全面建成法治建设先行区贡献力量。
二、健全完善药品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四)探索推动药品监管领域立法。加强立法调研,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聚焦药品监管工作重点和突出矛盾,着眼“两法两条例”实施中的问题,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积极推动通过立法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权力运行,探索“小切口”立法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完善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有地方特色的良法善治。严格落实市市场监管委地方立法内部工作程序规定,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把立法过程变为法治宣传的过程。
(五)全面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的全过程管理,健全和完善起草征求意见机制;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坚持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体研究决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做到有件必备;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健全并落实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六)全面提升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及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法定程序。局主要负责人带头示范,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重大决策作出前听取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注重听取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对涉及社会公众和企业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通过举办社会公众、企业、行业协会参加的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其参与力度。对可能造成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决策事项,加强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论证。依法及时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目录、决策依据、决策结果等信息。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原则上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完善和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实施常态化跟踪检查和年度执行落实情况考核。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三、健全完善药品监管法治实施体系
(七)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对内合理界定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对外依法厘清药品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责边界。规范统一权责清单,落实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按不同类型逐项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推动权责清单同政务服务事项有机衔接,编制行政备案事项清单,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梳理、规范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凡是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指导执法部门准确适用免罚清单。
(八)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目录、备案、认定、认证等管理措施,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行为。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审批信用承诺制。改革完善审评审批制度机制,改革医疗机构制剂审评审批模式,健全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工作制度。
加强和规范药品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审管衔接,建立健全监管对象目录,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科学合理、简明易行的监管标准。依据法定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监管计划,根据风险程度和信用等级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推行“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实和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大力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制度。按照要求推动落实相关事项“跨省通办”,实现京津冀自贸试验区内政务服务事项“同事同标”。加强技术融入,完善“事前介入、专家咨询、协商解决”服务机制,建立政策咨询和解读“导诊台”,在滨海新区设立“两品一械”检测、审评办事机构,实现延伸服务窗口前移。
(九)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产权、自主经营权等合法权益,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定期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严格履行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加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促进企业、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清理修订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十)推行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包括信用信息记录与公示、信用风险分类、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内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药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制定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积极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实行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规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认定和归集,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加强诚信理念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活动。
(十一)严格开展疫苗监管。加强疫苗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疫苗全链条监管工作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对疫苗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巡查、检查。严格实施疫苗生产企业驻厂监管,充分发挥疫苗驻厂检查员作用,对所驻企业的生产和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管,及时防范疫苗质量风险。深入开展疫苗国家监管体系评估工作,在疫苗质量可控,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积极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明确对市、区疾控中心及疫苗接种点的监管职责,完善疫苗信息追溯体系建设。
(十二)强化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在研发环节,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工作,做好对药物筛选分析与检测企业等合同服务单位的延伸性检查。在生产环节,强化药品生产环节全过程、全链条、全覆盖监管,对高风险企业开展每年1次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重点开展中药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等专项检查;对生产第三类和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全项目检查;探索实施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和安全评估员制度。在经营环节,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履职监管,加强高风险和特殊管理药品经营企业全覆盖检查;严格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持续开展“两品一械”经营风险专项治理行动;开展对美容美发场所、宾馆等化妆品经营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在使用环节,完善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监管机制,通过市、区、所三级监管构建药品使用环节监管网络;加大医疗机构用械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打击非法收售药品专项整治,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协作执法的长效治理机制。在网络销售环节,与具备独立资质的第三方合作开展主动监测,严厉打击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销售秩序;推动网售药品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与药品网络销售平台对接,推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及药品领域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十三)推进建设数字法治药品监管。建设天津市药品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等智慧监管平台,制定统一的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规范,以疫苗、特殊管理药品和集中采购中标品种先行为原则,逐步实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构建涵盖许可审批、监督检查、提升服务、全程追溯、风险预警和辅助决策的天津市药品监管信息化平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药品(疫苗)全生命周期可追溯信息查询服务,推进法治建设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强化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全生命周期的使用。加快监管信息系统整合,深化与卫健、医保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对接国家药监局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以及医药企业管理平台,推动实现应归尽归、按需共享。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提高一线执法人员信息化移动执法设备配置配备,扩大掌上执法APP使用率。全面应用国家和本市“互联网+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十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核心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对执行情况开展抽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和结果信息。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全过程文字记录,大力推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作用,确保审核率100%。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落实市场监管系统执法标志、执法服装统一配备工作。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的全覆盖,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执行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加强应用指导,提高行政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加强关于法制和执法工作的探讨和交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完善案情通报和典型案例发布机制,汇集形成典型案例库。
完善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理顺案件移送层级对应关系,规范涉案产品检验和认定,及时通报重大案件信息,移送涉嫌药品犯罪案件,严惩重处药品尤其是疫苗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巨额罚款和“处罚到人”制度,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杜绝选择性、逐利性、运动式、“一刀切”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执法风险。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推行柔性执法,做好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工作,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活动,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广泛运用教育、示范、告诫、约谈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十五)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强化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完善疫苗、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化解药品监管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依法妥善解决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对已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期间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与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风险评估工作。依法规范突发事件应急执法行为,定期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加强应急处置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强化突发事件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依法依规处理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
(十六)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及时制止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依法、规范、高效处理药品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落实《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依法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建立健全行政调解配套制度,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做好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培训。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信访事项实质性化解,切实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
四、健全完善药品监管法治监督体系
(十七)完善监督机制。坚持突出党内监督的主导地位,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专门监督,探索对行政执法活动的联合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依法依规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流程,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建议书。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提升行政应诉能力,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到应出尽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诉前调”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反馈工作。强化舆情监测,认真调查新闻媒体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十八)加强执法监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监督相关规定,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运用专项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评议等制度,应用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或者其他形式的检查,支持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发挥典型案例正反向激励作用,做好行政执法“典型差案”评查和“示范优案”评选工作。
(十九)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各级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并公开,推动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面履行职责。坚持追责与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约谈诫勉,对懒政、庸政、怠政的及时调整,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以及失职渎职的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依规依纪依法问责,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营造鼓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确保各项药品监管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得到充分履行。
(二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清单制度,明确药品监管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大力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提升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和实用性。坚持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主动发布热点领域政策文件、便民服务类信息,增强政策解读的主动性规范性。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落实“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和政务数据共享。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行政决策会议,提升政民互动质量。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药品监管领域政务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
五、健全完善法治保障体系
(二十一)优化政府机构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进一步完善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职能。配合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序开展市药监局派驻片区药品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市、区、街(镇)三级药品监管网络,形成横到边、纵到底,全市一体联动药品监管网格化格局。明晰区市场监管局内设业务科室、各市场监管所、执法支队开展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推动各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药品监管执法力量配备,确保其具备与监管事权相匹配的专业监管人员、经费和设备等条件,汇聚起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强大工作合力。加强药品稽查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市级药品稽查机制,统筹协调检查稽查联动,健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人员调配等执法衔接机制,推进全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稽查协同。推进京津冀法治协同,完善案件移送等执法工作机制。
(二十二)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聚焦主责主业,制定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多层次的政治、法治、业务等各类教育培训,实现对监管干部的全覆盖。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述法机制,建立健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局党组会或者局长办公会定期会前学法等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参加两期法治专题学习、一次旁听庭审活动,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深化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学法、旁听庭审等制度,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法律法规与业务知识培训。
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从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加强法治机构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原则上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初次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积极完善与药品监管工作相适应的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在立法论证、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评定,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完善法律顾问工作程序,健全并落实履职情况考核制度和动态选聘机制。
(二十三)积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强药品监管法治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深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精神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培育法治文化、法治信仰、法治精神。全面落实“八五”普法规划任务,深化“法律六进”活动,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围绕“两法两条例”和配套规章文件,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科普教育有机结合、与药品安全治理实践有机结合,将普法宣传融入到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各环节。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宪法、民法典以及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升机关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学法用法考核评估机制。持续开展好“安全用药月”、“医疗器械安全宣传周”、“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用好政务微信、门户网站等宣传平台,加强药品监管领域社会热点的法治解读评论,传播法治正能量,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边执法边普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落实精准普法,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不断加强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教育,推动企业履行法定义务、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创建。
六、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建设推进机制
(二十四)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市药监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带头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药品监管工作始终。持续推动药品监管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增强学习贯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更加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建设法治中国的生动实践。
(二十五)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推进法治药品监管建设,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市药监局党组切实发挥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推进法治建设摆到工作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法治工作全局化、全局工作法治化”,将法治建设与其他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压紧压实责任。充分发挥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法治建设情况汇报,统筹协调推动法治建设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建设重大问题。市药监局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将业务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扎实抓好各项法治建设任务落实。
(二十六)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局党组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积极推进宪法学习宣传贯彻。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药品监管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在合法性审查中着重合宪性审查,制修订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重大举措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深入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积极组织“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
(二十七)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切实抓好党内法规学习贯彻实施。加强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建立党内法规学习宣传责任制,以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体党员遵规守纪。建立党内法规学习培训制度,把学习掌握党内法规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党组织“三会一课”和党员日常考核内容,纳入法治宣传教育重要任务。健全并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狠抓党内法规实施,深入推进依法执政,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的各种行为。
(二十八)完善法治建设推进机制。积极培育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项目,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典型,及时总结经验,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建设的内生动力。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和行政执法年度报告制度,按期向社会公开。按要求做好全面依法治市考核、法治建设督察、法治建设评价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制度,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突出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和完善法治建设激励机制,对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各部门要依职责抓好工作落实,统筹市区两级法治药品监管建设工作,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报告。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tjyj/ZWGK149660/ZFGZ149668/gzwnyjj/202205/t20220517_5883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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