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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7-15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津药监规〔2022〕2号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有关

  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监管办,市药化审评查验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对本市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有关工作调整如下:

  一、变更药品零售企业准入条件

  (一)调整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

  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原则上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开办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在超市等商业场所内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

  经营范围含有中药饮片的,还应增设与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津药监规〔2020〕3号)第五条停止执行。

  (二)申请开办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开办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的申请人,到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提交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市场监管局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以上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场监管局应依据本通知要求,规范准入审核,主动做好服务,在办理现有企业许可变更时,在保证药品质量的情况下可不停止营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应督促辖区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三)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履行监管责任,加强药品零售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企业合规经营。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向市药监局反馈。

  联系人:王艳杰,联系电话:23520839。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tjyj/ZWGK149660/ZFGZ149668/gfxwjyjj/202203/t20220311_5827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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