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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膜攻略之“械字号面膜”VS“妆字号面膜”

时间:2024-05-12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几年,随着公众消费升级,轻医美走红,市场上涌现出大量以“医美面膜”“械字号面膜”为噱头的产品,受到消费者的追捧,成为网络热销产品。这些产品被宣称比普通面膜标准高、功效强、更安全。消费者通常认为,“医美面膜”“械字号面膜”既可“美容”又可“医疗”,护肤功效会更好。所谓“械字号面膜”“医学护肤品”等,到底是不是消费者更好的护肤选择呢?

  

  (图片来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一、不存在所谓的“械字号面膜”

  所谓“械字号面膜”,其实是医用敷料,属于医疗器械范畴。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用敷料,可以分为三大类:外科敷料(分为可吸收和不可吸收敷料)、接触性创面敷料(分为急性创面敷料和慢性创面敷料)、包扎固定敷料。医用敷料主要用于清洁覆盖创面、吸收体内渗出液、为创面提供愈合环境,部分医用敷料还可用于手术过程中支撑器官或组织。针对医美手术后对受损皮肤进行修复和舒缓的问题以及皮肤屏障受损,急性皮肤炎的问题,医院进行医用敷料的使用,为皮肤提供湿润、安全的环境,避免损伤状态的皮肤接触外界污染,降低术后感染风险。医用敷料不是化妆品面膜。

  

  根据医用敷料命名相关规则,产品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不得含有“面膜”“美容”“保健”等宣传性词语,不得含有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因此,不存在“械字号面膜”的概念,医疗器械产品也不能以“面膜”作为其名称。

  二、“妆字号面膜”不能宣称“医学护肤品”

  所谓“妆字号面膜”,即按照化妆品管理的面膜产品。市场上面膜类化妆品种类繁杂,按照不同的敷贴部位,目前有面膜、唇膜、眼膜、鼻膜、手足膜等品类。

  根据化妆品上市前监管方式不同,面膜产品可分为两类,一是上市前需向国家药监局申报注册为特殊化妆品,包括具有美白、祛斑、防晒等功效的产品;二是上市前需向国家(省级)药监部门申请备案为普通化妆品,包括具有保湿、清洁、
滋润、滋养、修护等功效的产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仅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原文链接:http://yjj.sc.gov.cn/scyjj/c103126/2024/3/14/3329b1a20a8f4e0bbfeec085ff4645f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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