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摘要-陕药监药罚〔2023〕1号
时间:2024-05-12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当事人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
宝鸡金森制药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 91610304628050388U |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阳平火车站 | 牟红权 | / | / |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阳平火车站 | 陕药监药罚〔2023〕1号 | 宝鸡金森制药有限公司未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第九条、《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第一百六十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 | 对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1、处200万元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个月。 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该公司其他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李X自 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共计68759元,并处所获收入50%共计34379.5元罚款,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2、没收法定代表人牟XX 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共计101663.71元,并处所获收入38%共计38632.21元罚款;3、没收企业负责人李XX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共计146843.56元,并处所获收入10%共计14684.36元罚款;4、没收质量负责人王X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共计108671.9元;5、没收提取车间主任李XX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100822元;6、没收检验室负责人鲁XX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宝鸡金森制药有限公司所获收入68644.9元。 | 依据依据《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 1、没收该公司其他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李X自 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共计68759元;2、没收法定代表人牟XX 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共计101663.71元;3、没收企业负责人李XX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共计146843.56元;4、没收质量负责人王X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共计108671.9元;5、没收提取车间主任李XX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100822元;6、没收检验室负责人鲁XX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从宝鸡金森制药有限公司所获收入68644.9元。 | 无 | 2023.11.13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原文链接:https://mpa.shaanxi.gov.cn/info/1447/481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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